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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类似商品或服务认定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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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确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进行商标注册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不得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他人已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新《商标法》第13条增加规定了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显然,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成为有效实施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都有赖于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正确认定。其次,有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私权。我国与其他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均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这是私权专属原则的最典型表现。如果针对的是驰名商标,新《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与国际惯例一致,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摹仿、复制、翻译)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构成侵权。可见,对于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如果认定不准确,可能导致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私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可能导致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商标的权利受到损害,破坏竞争的机制。
(二)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标准的原则
在确立认定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准时,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贯彻新《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原则。作为《商标法》有机组成部分的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标准,理所当然应当与整个《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吻合。对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商标法规定有所不同,但就我国的实际而言应当以我国作为WTo成员所承诺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为基础。结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利、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有序竞争三个方面考虑,类似商品的认定必须有利于这些立法宗旨的实现。二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标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共同价值取向,是对各种法律制度的共同要求。因此,作为《商标法》有机组成部分的类似商品的认定,不仅要能够实现《商标法》自身独特的价值取向,还应当能够有助于实现这一法律的共同价值目标。三是便于操作原则。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操作性,没有程序法对实体规定的操作性支持,其存在的意义不大,也不可能实现具体的价值取向。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这种应用性极强的法律制度更是如此。因此,在确立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标准是否便于在实践中运用以及应用这些标准的成本与其所产生的效益是否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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