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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商标权与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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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名称及艺术形象由“三毛之父”张乐平创作,1992年张乐平逝世。1994年5月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前身江阴市新桥第三毛纺厂)曾与张氏家属商谈与该集团公司合作事宜,提出每年以8000元的补偿费,将“三毛”形象作为企业商标和企业形象,遭到拒绝。同年,“三毛”集团公司委托民间艺人设计了一个小男孩形象,将“三毛及图”申请商标注册,并以此形象作为巨幅广告悬挂在公司门口,使用在其产品上。1995年,张乐平的妻子冯雏音获悉以上情况,1996年冯雏音在多次提出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庭审期间,江苏三毛集团否认有侵权责任,理由是“三毛”牌产品上的小男孩形象,由当地民间艺人设计,不知道这个小男孩与张乐平的“三毛”有何联系。因此,三毛集团不是这个商标的著作权人,法律没有规定商标注册人要审查商标的著作权。
一审判决维护了张氏家属的著作权,江苏三毛集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三毛集团使用的“三毛”商标不构成侵权,也不能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三毛”商标设计创意并非来自张乐平笔下的“三毛”,而且,人物头上加“三根毛”也非张乐平独创,在张乐平创作“三毛”之前15年,世界著名漫画大师瑞典的雅格布森就创作了一个大脑袋、头上只有三根毛、鼻子圆圆的老三毛”形象,并于1934年传人中国。
为此,张氏家属向中国美术家协会漫画艺术委员会请求支持,该协会向法院陈述了关于“三毛”的著作权问题。中国美术家协会认为:“三毛是张乐平先生创造的系列漫画的主人公,这个形象在中国已家喻户晓,其主人公的形象与‘三毛’的称谓是一个统一体,均系张乐平的创造。而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所注册的商标标识,从名称到造型均侵犯了张乐平的著作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三毛集团公司在诉状中说,“在张乐平创作三毛漫画之前,瑞典漫画家雅格布森的老三毛’已经传人中国……”。我们知道,雅格布森创造的主人公是一个大嘴巴西方老人,名叫“阿达姆松”,不叫“老三毛”,与张乐平的“三毛”有本质区别。从两个形象的整体效果看,也风马牛不相及;而三毛集团公司的商标形象与张乐平创造的形象毫无二致。因此,三毛集团公司的诉状中否认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1997年8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大脑袋、头上长着三根毛、鼻子圆圆的小男孩“三毛”漫画形象系张乐平独立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现该权利归其合法继承人。江苏三毛集团公司辩称“三毛”形象为端典雅格布森所创显然与事实不符。
“三毛”艺术形象被注册为商标,注册人以当时的《商标法》为据,提出了两点理由:(1)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导议。注册人有理由认为该商标权是国家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赋予的,如果该权利侵犯了其他在先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就不应该授权。(2)在授权(商标专用权)之前《商标法》还设置了三个月的异议期间,在先权利人没有在国家公示的期间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注册人将该“三毛”形象作商标使用。
但是,按照新《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在先性权利的商标,不得进行注册,即使注册也可以根据第4条撤销。新《商标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私权的角度设置了在先权与注册行为之间的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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