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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性理论所体现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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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上的先占。商标是一种先占权,谁先使用,谁享有优先权,进而排斥他人在后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以表明禁止同一市场主体的并存,以及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这是一种时间上先后秩序的排列组合,是一种最简单、最初级和最方便的市场先占形式。
2.空间上的不同市场的在先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可能在不同的市场空间使用,在后使用的商标有可能取代在先使用的先占权或垄断权。由于使用商标存在不同市场的差异,在后使用人很可能在另一个市场上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同特定的(在后 使用人)联系起来,取得消费者的认同。在后使用人有权抗辩在先使用人的商标,理由是在先使用人没有尽到在不同的市场进行投资、使用其标志的注意,或者在先使用人以默认的方式表明在其他的市场上退出竞争。
3.时空上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取得了在先权的商标,面临着排斥时间、空间上一切与之可能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问题。从时间上讲,注册上的“注册在先”原则与不同市场空间的先后使用是否定关系,即注册上的时间在先很难支持市场上的使用在先。从空间上讲,注册受地域性限制,使用受不同的市场的限制,而地域性与不同的市场作为两种构成不同的空间要素,与注册和使用所要求的时间因素会发生冲突。因此,时空上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解决更加依赖于在先性原理。
4.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此原则又称为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按照权利获取的先后保护在先取得的权利。它是从物权法中的物权优先原则演化而来的,体现了“先来先得”的精神,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WIPO也认为:“在先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对标识所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不产生混淆,是解决此类权利冲突的原则。”在此,WPO实际上提出了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两项基本原则,即在先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它们均与在先性原理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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