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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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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知识产权都属于私权,但其产生的程序和方式并不相同。有些权利是经过行政程序获取或者授予的,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专利权和地理标志;有些是法律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的权利(所谓自然或者自动产生的权利),如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因此,冲突的可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先注册与在后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冲突,未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冲突以及在先使用与在后使用商标之间的冲突,甚至因不要求注册但强调使用而驰名的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等等。
2.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由此产生在后商标权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3.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由此产生在后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
4.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作为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由此产生在后商标权与在先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5.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由此产生在后商标权与其他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冲突。
6.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与特定品质、原产地相关的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由此产生在后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
以上冲突,从理论上分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冲突,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不能并存,主要是注册商标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经使用的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图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冲突。当这些标志都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时,如果它们是属于不同的主体,一种权利的实现必然会影响另一种权利的实现,这是真正的权利冲突,需要在商标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中明确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相对的权利冲突,即商标权可与其他在先权利并存,可以由不同的主体独立行使,关键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合法地取得其他在先权利人的许可,这种冲突应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按照解决民事纠纷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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