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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立法面对商标冒用网络异化的尴尬缺乏刑事后盾的司法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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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传统法律手段对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惩治的分析及其局限性解读,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及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而这一系列困难和问题的根源,在于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没有具体的制裁性措施作为保障。
详言之,我国《商标法》的诸多条文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冒用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假冒商标行为的规定主要限于假冒已注册的商标。因此,由于缺乏刑事法的最后保障,目前仅仅依靠单的专项整治活动以及商标权人的民事诉讼,来打击和制裁商标冒用行为的治理模式,无法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网络空间中冒用商标行为,这种“斩草不除根”式的司法惩治路径严重影响了商标冒用治理的效果。目前,对于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惩治,一般均由商标权人依据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对冒用行为人提出侵权之诉,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违法处罚,但这种惩治模式远远不能有效打击相关的商标冒用行为,而且打击效果非常有限。
对此,曾有研究者指出:“我国目前打击商标冒用行为的措施,在立法上主要依靠民事立法,在行政上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在司法上也多为当事人自己的民事起诉手段。"正是目前惩治商标冒用的实践中,这种单纯依靠民事制裁、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的惩治模式,使得行为人在面对违法风险与违法成本之间,敢于选择违法,这也是目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不应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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