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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传统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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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一样,商标是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成熟而形成的产物。《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难发现,构成商标的组成元素在立法上是相对比较广泛的,诸如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形式均可以组合成商标。因此,由于商标组成元素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导致了理论界对于商标的概念界定产生了争议,即商标的概念范畴究竟应该有多大?商标究竟体现为何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作为一些相对独立的符号搭配组合,其本身在形式上并没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意义。但是,当这一符号或者符号的组合被广泛应用在某一样或者某种特定的商品,使其成为一种商品或者行业信誉的象征时,商标便具有了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对此,有研究者提出:“法律为了避免其他人再在同样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符号可能造成的混淆,才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对这种符号形成一种专用权,即商标专用权。”(1因此,从权利性质上来看,商标权属于一种专用权,是一种在特定地域和时间条件内的一种独自使用的权利。上面简短几句话从根本上无法厘清商标的传统内涵,但是或许能够简单的介绍和表明商标形成的历程,以及立法对商标进行保护的价值考量,即立法对于商标的保护,更大程度上体现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换言之,商标只有在特定的时空条件内,才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此外,《商标法》对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进行了明确解释,这一规定仍集中在《商标法》第3条第2、3款:“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在此简短说明商标的《商标法》保护类型,对于进一步探究刑法介入商标的保护,具有基础性的研究价值。此外,对于其他关于商标的分类由于与下文的刑法学研究相去甚远,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但需要提及的是,刑法上仅仅对商品商标进行了保护。因此,对于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刑法学研究,在短期内也仅仅限于注册商品商标的范围之内,以防止过于扩大刑法的打击半径,导致刑罚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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