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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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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6条、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诉诸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称,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商标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活动。其原告是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因不服该处理决定而起诉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告则是作出具体行政处理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何区别商标行政诉讼和因商标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
要将商标行政诉讼和因商标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区别开来,必须靠握以下几点:
(1)处理对象不同。商标行政诉讼以商标行政争议(即在商标管理过程中被处罚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而引起的争议)为处理对象;后者则以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争议为处理对象。
(2)当事人不同。前者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嵌相对人之间,即发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被行政处罚人之间;后者发生在民事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即发生在平等主体如法人之间、法人同自然人之间。
(3)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同。商标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起诉权只属于行政相对人即被处罚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出现,且没有反诉权;后者则不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起诉,另一方便有权反诉。
(4)人民法院处理的原则不同。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存在着两者都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等,但两者有许多不同的处理原则,行政诉讼中的复议选择原则诉讼不中止执行原则、有限变更原则等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调解原则也不全然适用于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决定,能否诉诸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决定,不能诉诸人民法院,这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定、决定的性质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再审查案件、商标再异议案件、注册商标争议案件和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案件进行复审,并根据事实和理由作出终局裁定决定。这种裁定决定,具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性质,一经通知有关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认了有无商标专用权,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行提起申请;二是有关当事人必须遵照终局裁定决定的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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