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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保护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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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行政保护
根据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手段的性质与方式不同,我们可以将商标保护分为商标行政保护、商标民事司法保护与商标行政诉讼保护。在这里,商标行政保护是指国家专门行政机关对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所进行的保护,它包括对商标异议的行政处理,对商标争议的行政处理以及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理。
商标行政保护的范围商标行政保护的范围如下:
(1)商标异议的行政处理我国《商标法》第1922条规定了异议权”以及“异议处理程序”。其中异议人有可能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他们可能是对注册申请人的商标有异议。比如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相同或相似。因而,对商标异议的行政处理在许多情况下也就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2)商标争议的行政处理我国巛商标法》第27、28、29条对注册商标争议及其裁定作了规定。而这些争议中也必然会存在着商标专用权问题,因而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行政处理也属于商标行政保护的范围。
(3)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理我国《商标法》第3839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以及处理方法。其中包括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这类行政处理是商标行政保护的最主要的内容。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其之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由于它一般是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已注册商标之间的,因而又称注册商标争议。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针对注册在后的商标而发生商标专用权问题的争执。
我国《商标法》单列一章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作了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即便在审定商标公告期间,未能及时对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仍然可以在该审定商标注册后一年以内,享有申请争议裁定的权利,确保其注册商标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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