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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及其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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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这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注册日期必须是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注册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得向注册在先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
(2)申请时间必须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再提出申请,则不予受理。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如果不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则不构成商标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
(5)对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提出过异议,也未经裁定。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得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再以向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商标争议裁定。
对注册商标争议的答辩
我国《商标法》第27条规定:被争议人在争议程序中享有答辩权。这是法律赋于被争议人的权利,也是被争议人申诉理由,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通知被争仪人,并附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及争议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副本。并根据实际情况,限期被争议人作出答辩。答辩不能申请延期,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延长评审时间,是延长时间裁定,由评审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准否。
注册商标争议的答辩关系到被争议商标专用权的得失大事,因为争议的双方都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以被争议人应当慎重对待答辩。答辩形式可以用书面的,也可以在必要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面述,或者申请进行公开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视具体情况与需要,可要求双方当事人面谈或让双方对质辩论。被争议人在限期内未能作答辩或拒绝答辩的,视为弃权。
商标争议的裁定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事宜的法定专门机构。受理争议请和裁定争议是它的职权之一。
世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争议裁定申请书后,应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将申请书副本转送给被争议人,并要求他(它)按指定的时间、方式提出答辩,参与争议裁定活动。有关当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作为弃权,裁定活动依法定程序照常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活动中,应保证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全面审查事实材料的前提下,依法正确地进行裁定,并以争议裁定书的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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