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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商标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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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也说明了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即普通注册商标只在其注册的所在类别享受法律保护。对于具体企业而言,当然是保护的类别越多越好,最好是全类保护。于是,我国商标界有一种倾向性的观点,认为要享受全类保护有两种途径:一是成为驰名商标,二是进行全类注册。
对这一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对于许多企业来说,要想成为驰名商标绝非易事。同时,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未必就能享受到全类保护,尤其是一些生产资料类的驰名商标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或者显著性、独创性不强的驰名商标,若想以驰名商标对抗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很难奏效的。试想,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的“长城”驰名商标就有3件,且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如果按照驰名商标全类保护的理论,那么,“长城”驰名商标不是应当只有唯一的所有人吗?况且,还有那么多的“长城”普通商标分属于众多不同的所有人呢?因此说,对于驰名商标也要具体分析,即驰名商标知名度越高的,其保护类别的跨度就越大,反之,则小;驰名商标显著性越强的,其保护类别的跨度就越大,反之,亦小。再说,即使某一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到了其他国家未必能够予以认可。因这,“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只是规定了由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认定。尽管商标局认定了不少的国外商标为驰名商标,然而国外认定我国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又有多少呢?因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商品出口到国外,有时也会遇到扩大保护的问题。如果驰名商标能得到全类保护的话,这不仅仅涉及到一国的全类保护,而且还应涉及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全类保护问题。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个别知名度极高且显著性很强的驰名商标除外)。所以,那种认为驰名商标能享受全类保护的观点,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了。
当然,驰名商标能够享受特殊保护是确定无疑的。一般地,它在注册地的相关类别上的保护、尤其是阻止他人的在后申请是切实可行的;同时,在对抗他人在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方面,也是有益的。
对于他国认定的驰名商标在有的国家是采信的。因为,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驰名商标在成员国被恶意抢注,商标权利人可以申请撤销。如1997年底江苏省工商局受到商标局转来的我国驻巴西大使馆商务参赞处提供的信息,该省使用在拖拉机商品上的“常柴”、“东风”和“黄海”三件商标,在巴西被抢注,要求这三个企业尽快提出异议,常柴和东风都及时提出了异议。基于常柴是驰名商标而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但东风因当时不是驰名商标而未能解决,并使东风1998年向巴西出口一万台拖拉机的意向未能实现。
关于全类注册问题,我们认为,这也是完全没有必要且不大可行的事情。理由很简单:全类注册并不等于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的45个类别(34个商品类别和11个服务类别),每个类别注册1件商标计45件商标就算全类注册了,进而可以达到全面保护的目的。因为,每一类别中又有若干个不同的类似群组,共计约有500个类似群组。通常情况下,只要任何类似群组没有在先权利,他人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表明,一件商标不能在同类商品的类似群组上重复使用。由此可见,全类注册还不是全面注册,而要全面注册,又要较大费用,直至到期续展时费用更大,特别是有不少企业,拥有各不相同的多个商标(如文字、拼音、字母、外文、图形及任意组合),若要全面注册,则耗费巨大;而全面注册又不仅仅限于国内注册,还要进行国际注册,其费用之高是惊人的。此外,企业在申请全类或全面注册后,并不可能在所有核准注册类别的每一类似群组上进行使用。而《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予以撤销。因此,全类注册或全面注册可能会使企业未受其利,反蒙其害,得不偿失。就连可口可乐、肯德基等世界驰名的商标也没有进行全类注册,有人胆敢伺机相傍吗?所以,只有打造气势如虹、真正驰名世界的商标,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笔者毫不讳言,也只有那些缺乏职业道德或业务水准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以牟取中介费为目的,才会“忽悠”企业进行所谓全类注册或全面注册的。
由上述可知,一件商标不得在同类商品的类似群组上重复使用和注册,但可以在同类商品的不同类似群组以及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分别使用和注册,由此及彼,这就引申出了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概念。
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权利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群组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把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形似、音近、义近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都申请商标注册。这些互为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部分抄袭。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如“娃哈哈”、“哈哈娃”、“哈娃哈”等。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权利人为防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跨类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具有比较相似性。前者跨度(类别)较大,后者较小。防御商标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撤销。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大多运用防御商标的策略。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使用与保护的外在形式是使商标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其目的是为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服务。为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商标注册,最好在与主商标密切相关的类别上及类似群组上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这实际上是一种商标储备策略,也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一旦企业发展壮大了,这些注册商标就能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不可或缺的良好基础。
目前,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往往有若干个不同名称的商品注册商标,有的甚至一品一标。他们认为,即使某个品牌倒掉了,还有其他的牌子,免得一损俱损。这有一定道理。但是,每一品牌都独立使用,也存在某些弊端:一是不利于突出企业的主商标,导致企业形象、品牌形象变得模糊;二是不利于产品的广告宣传,可能会导致广告费用成倍递增;三是增加了维权成本;四是占用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对此,我们建议类似这样的企业,要定位准确,即要确定自己的主导品牌(主商标),最好将与其企业名称相一致的商标作为主商标把其他商标作为子商标(也叫副商标或产品的等级商标),在经营活动中把主商标和子商标一并使用,但要突出主商标。这就如同海尔是主商标,海尔小王子、海尔小小神童等是子商标,丰田是主商标,凌志、佳美等是子商标一样。
对于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而言,凡具备条件的都应当设立商标管理机构或有专职或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或委托商标事务所担当顾问单位,对涉及本企业商标保护事宜实施跟踪、监控和服务。比如松下电器株式会社的知识产权部共有600多人,其中商标课就有300多人专施海内外商标管理职责。企业内部商标管理,主要是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商标档案管理制度。因为,一个商标从构思、设计、申请注册到获准注册以及在商标使用、权利维护等过程中,往往不是一切顺利。比如被他人提出异议、争议、注册不当、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侵权等,处理这些事务时,都需有一系列的证据材料。妥善保管好这些证据,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权,有利于在诉讼中较轻松地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保存好与商标有关的一切证据,也记载了商标诞生和使用的历史沿革,反映了商标从创立到建立信誉的整个历程,折射出企业的发展变化。
此外,企业还要注意运用商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将注册商标证及使用商标的商品情况及时报海关总署备案。如果权利人一旦发现侵权商品可能进出口的线索时,还应向进出口地的海关提出商标保护申请。这样,便于海关部门准确无误误地对利用进出口渠道侵权商品实施扣押,以保护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
只要企业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正确运用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策略,并辅之以其他有效措施,那么,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体系就已基本完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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