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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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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装潢是指商品或者外包装上以色彩线条、文字及其组合等富有美感或者其他描述商品功能、特点等元素所构成的图案。商品包装装潢的主要功能在于: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由于商品包装装潢常常包含描述性文字或图形,而这些元素也是其他企业需要使用的,属于公有领域,故不适宜作为商标注册,而由一家企业垄断使用。不过,如果商品的包装装潢不含有商品特点、质量等的描述性文字或图形,并且具备商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则商品包装装潢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即商标可以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的一个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存在于同一载体。此外,某些描述性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不能由一家企业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特点,但如果长期独家使用,则可能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条件。
此外,在以往《商标法》中,商标与商品的包装装潢本身并无直接关系,仅仅与商品包装装潢中所含有的商标有关联关系。而现行《商标法》规定三维(立体)商标可以申请注册,导致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产生了紧密的联系。这就要求企业在设计和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时,将其是否能作为商标考虑在内。如果商品的包装装潢部分符合商标的条件,则应当及时申请注册,以利于及时取得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不实行新颖性审查,因而,商品的包装装潢只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便可获得,即外观设计专利寓于商品的包装装潢之中。这就是说,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冲突问题,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冲突具有相似性。只是,外观设计专利是经过法定授予的,而商品包装装潢未经法定授予。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二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可同时使用在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正因为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别商品,因此,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更改,不允许对商品的品质、功能、原料等,直接表示或任意夸大,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而商品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作用在于说明、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它可以对商品进行渲染、夸张,也可以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原料、功能等,并可以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包括三维商标在内的商标是由《商标法》调整的。而商品包装装潢可以由《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来调整。包装装潢如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假冒和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商品包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商品包装纳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如果自创的商品装潢构成艺术作品,则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自创的商品装潢既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又符合作品的条件,则可以同时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和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同一客体的商标与商品的包装由不同的当事人所有,则相互间可能存在权利冲突。处理商标与商品包装的可能权利冲突,可参照处理“商标与作品及外观设计的权利问题”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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