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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产品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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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内涵是商标,而“中国名牌产品”的内涵是具体产品。
(1)驰名商标认定的依据是《商标法》
驰名商标认定的依据是2001年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商标法》及其后由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事实上,新中国的《商标法》是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1982年8月23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的。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它与后来出台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构成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1982年的《商标法》虽未涉及驰名商标,但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该“公约”对驰名商标规定了专门条款。1992年,中美两国就我国“入关”谈判最激烈的争论就是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1994年,大多数国家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整合并强化了一系列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而现行《商标法》就是在十分注重吸收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双边与多边协议的精神实质基础上重新修正的。于是,2001年,当《商标法》修正后的一个多月,我国正式加入WTO,TRPS协定中包括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在中国生效。因此说,《商标法》是适应“入世”形势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部法律。这样,认定驰名商标既有法可依,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更是中国政府具体履行国际承诺的一个内容。因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不仅涉及国内商标,而且还涉及国外、境外的商标。截至2009年4月,通过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为1624件。其中,注册人为中国企业的1526件(含香港特别行政区11件、台湾地区8件、澳门特别行政区1件);注册人为外国企业的98件,分属1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美国34件,日本21件,法国10件,英国7件,德国5件,荷兰4件,瑞士4件,韩国3件,意大利2件,泰国2件,英属维尔京群岛2件,百慕大1件,新加坡1件,爱尔兰1件,芬兰1件。
(2)中国名牌产品认定尚无法律依据
中国名牌认定的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该“办法”缘起于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该“纲要”涉及到名牌产品的号召性表述。据此,不少人对“中国名牌”认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只是部门文件,至多可以上升到部门规章而《质量振兴纲要》是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一个文件,其中对名牌产品也仅是一般性的号召,且已年代久远,况且国务院每年都要下发许多文件。如果确有必要,则早就应当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至于上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然而,极为重要的是,在此期间,《产品质量法》也已于2000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但《产品质量法》并未涉及“中国名牌”的认定条款。同时,“中国名牌”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而该“委”并不是法定机构。尽管有人说该“委”由专家组成,似乎具有了很高的权威性。但是,人们有理由说,专家的法定资格决
正如人们不怀疑中华口腔医学会“全国牙防组”里的教授”、“专家”的法定资格一样,这并不妨碍人们质疑其组织机构的合法性,而这一不合法的所谓认证机构却对全国消费者“忽悠”了10余年矣。
同样,中国消费者协会的“315”认证,因“欧典”地板“丑闻”已悄然而止。
因此,人们同样有理由认为,“中国名牌产品”的认定属于在没有法律依据前提下的行政许可行为,从而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3)二者认定的对象有差异
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商标,也包括国(境)外企业的商标,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我国企业的产品,不受理使用国(境)外的商标及产品的申请。
(4)二者的评价机制和认定条件不同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俨然已从企业的荣誉转变为荣誉与法律保护兼收并蓄、并以法律保护为主的一种手段。于是,不再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一般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方式进行,即只要有侵权案件的发生,就可随时随地个别申请。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凡不在当年评价目录内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
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为,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使用范围的相关材料;关于该商标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既往记录材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人、利税、销售区域范围等有关材料。
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重点为:实物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产品所执行标准水平、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和顾客满意程度等指标必须在全行业中位居前列。
(5)二者的作用不同
1.驰名商标的作用
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的驰名商标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商标局进行仲裁。
关于驰名商标的作用问题,在前述“§70.认定驰名商标对强化商标保护有何法律意义?”中作了较详尽的介绍(参见第120),故不再赘述。
2.中国名牌的作用
据悉,获得“中国名牌”认定的企业,除了戴上“中国名牌”这一光环外,其实实在在的好处在于,其产品可以享受质检部门授予的“免检产品”称号而不受检验。对此,人们也提出了一个逻辑上悖论:即如果产品一直保持高品质,真金不怕火炼,又何须惧怕对其检验?而如果产品不能保证质量,对其免检岂不是贻害消費者?囚此,在市场秩序还不井然、信用体系尚未完全确立、商业道德和企业诚信仍很脆弱的客观条件下,人们绝不能把保证产品质量的希望寄托在企业的独善其身上。而一视同仁地对所有企业及产品加强质量检验与检查,用以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稳定、可靠与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正是整个社会的强烈愿望,也正是质检部门的职责之所在。“三鹿”牌奶粉难道不是所谓“中国名牌”和所谓国家免检产品”么?难道不是“质量安全”(QS)标志受认者么?其教训岂不让人痛哉恨哉!
(6)二者的法律后果迥异
由于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认定的依据不同,因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产生了不同效果。尽管二者在很大程度上都具有荣誉性质,但是,驰名商标侧重于专用权保护,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可以有条件地享受特殊保护(截至2004年1月1日有163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成员)。而中国名牌则是纯粹的荣誉称号,因其缺乏法理依据,所以不能享受特定法律的特殊保护,只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其实质就是变相评比。而对企业的评比,国务院早就明令禁止了。
必须注意的是,一些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其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中国名牌”字样出口海外时,已经遭到有关国家的海关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代理商的严正交涉。他们要求消除“中国名牌”字样或标识,否则,拒绝办理入关手续。这就导致出口企业的产品陷入或因压港而不能按期交货、或被迫退货等尴尬的境地,直接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企业的信誉带来负面影响。这正是:名牌产品为名所困、名牌企业为名所累。
(7)二者认定方式与时效性的差异
①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与时效
由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须有案由为前提,因而商标局或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时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方式,即只要案由成立且符合认定规定的条件,认定时不受行业限制。认定时效一般为终身制。
②中国名牌认定的方式与时效
中国名牌认定是事实上的行业排名或排序,但认定时又不是把所有行业纳入其中,使得未纳入行业的品牌失去了认定资格,这有失公允、公正。同时,中国名牌认定的有效期限为三年,美名其曰:优胜劣汰、不搞终身制。如前所述,高知名度的品牌生命力何止三年?而认定频率过高肯定会给企业增加一定的负担至于其所谓不搞终身制,实在是牵强附会,有偷换概念之嫌。它是把人们对人事制度终身制的反感移植到品牌的美誉度上,名牌永远是名牌有什么不好呢?这不正是企业经营所追求的理念么?!(2008年7月3日“名推委”决定,“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5年。参见第125页“§74.驰名商标是终身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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