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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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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即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双方通过合同形式建立起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商标的许可并不发生商标主体的变更,注册人出让的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仍然保留所有权。
(1)商标使用许可有哪三种类型?
①什么是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并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同上,第三条之(一));
②什么是排他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并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同上,第三条之〈二》);
③什么是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并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同上,第三条之《三)。
(2)如何办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手续?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参见“条例”第四十三条)申请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上,第十九条)。
①何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的理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经商标局备案为合同生效必备条件的要式合同,则未予备案的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②何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们的理解是,订立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的合同双方,对于在此前订立且已生效的普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存续有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而不是中止或解除合同、甚至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当然,普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打个比方说,商标权人甲方与乙方订立合同后,又与丙方订立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此时,丙方就不能以已与甲方订立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为由,而要求乙方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再比方说,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如果甲方在与丙方订立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倘若有某品牌的“独家总代理”或“全国总经销”等条款的,似乎具备独占或排他的含义,但就是不能对抗在先已取得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乙方善意地继续使用
③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应包括:
其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其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其三,许可使用的期限;
其四,许可使用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其五,许可人对被许可证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何进行监督;
其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必须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参见《商标法》第四十条)。
其七,未经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
④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其一,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
其二,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其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
其四,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范围;
其五,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⑤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一般情况下,每一件商标许可应签订一份许可合同。但是,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中按照许可商标的件数逐一填报,并附送多个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只需报送一份即可;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3.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5.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提交盖有企业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6.外文合同书同时应附送中文译本;
7.特殊规定: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及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缴纳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300/件商标(国家规费),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备案的,代理费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
⑥“定牌加工”与“商标使用许可”有何区别?
“定牌加工”(又称贴牌生产)属于以委托加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定牌加工”的一方,通常是自己无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的商标注册人,即商标许可人亦即委托方;而“定牌加工”的另一方,则是为委托方提供劳务的生产企业,相当于委托方的一个生产车间,即加工方。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加工方只有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合同(契约)规定生产任务的义务,而无权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因此,双方只要在“定牌加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即可,不需要签订专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属于商标权人将自己的部分商标权——即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许可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收益的一种许可贸易关系。该许可方式大致有两种情形:
第一,将商标使用权投资人股,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人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二,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只有在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商标权人才享有处置其商标的权利,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等。这时,被投资企业必须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在上述法律关系中,许可人一定是商标权人,被许可方可以是生产型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型企业。商标使用许可,可以分为一般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许可与被许可双方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必须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对该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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