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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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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保护公共的素材,保护的是每一个作者自己独立思考完成的内容,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但语言表达相似也会构成侵权。
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逐年迅猛上升趋势,案件数量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著作权案件15302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49.9%;2010年,新收著作权案为24719件,占比57.6%,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1.5%。2011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著作权一审案件161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64%。在大量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大幅增长,对科技人员而言,掌握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规则,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应成为必备的一种职业技能。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对公共利益、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义务。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合理使用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媒体报道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媒体报道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教学或者科研,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某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法定许可包括以下情形:为实施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报刊转载;将已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电影、录像除外。
2013年底,国家版权局颁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标志着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将开始按此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选用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的报酬,著作权人将从各类教科书中获得应得报酬。
3.剽窃行为
判定关于是否属于剽窃,一般以“接触+相似”的原则进行判断,也就是说,作品构成剽窃,至少应当同时具备“接触”和“相似”两个要件,只要涉嫌侵权作品的作者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并且涉嫌侵权作品与保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可以认定该作品存在剽窃,构成侵权。关于“相似”的评判标准,主要依据以下规定判断:
(1)过量使用他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引用多少算剽窃。我国文化部规定,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原作品的10%,被引用作品的量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不得超过10%;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0%”、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10%”。
目前,我国对自然科学的作品尚无引用量上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一篇科学研究的论文在前言和结果分析部分会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建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论文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作品的20%。虽然对他人已发表作品所表述的研究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且要注明出处,即使如此也不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
(2)使用他人作品精华部分:把他人作品的主要观点、主要论据、主要情节等精华部分照搬到自己的作品中来,变成自己作品的主要内容,属于实质性引用而不是说明性引用,即使所引数量小于10%,也属于剽窃行为。
(3)使用他人未发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4)使用含有创造性劳动的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在选材、组合、编排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含有作者创造性的劳动成果,视为具有独创性作品。
(5)使用微博作品:
———转发微博:转发的特点是能够显示原始帖子的全部内容以及原始发帖人的名字,所以转发能够体现对别人创作的尊重,这种转发是不侵权的;但是,如果不通过微博的转发功能,而是把原始帖子中的内容复制下来,当成自己的微博内容再发出去,没有体现原始发帖人的名字,等于把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微博内容发送,则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此外,在博主声明“不得转发”的情况下,再转发就涉及侵权。
———在微博平台之外使用他人微博内容时,往往会涉及到三种侵权情况:
第一,在没有得到作者许可,没有注明出处,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的前提下,将微博内容转载在微博以外的媒体上。通过微博发布的作品并不属于“发表”,这种转载行为侵犯了微博用户对其微博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
第二,将大量微博作品编辑成书出版,不经作者许可,也不支付报酬。
第三,未经许可使用微博用户作品内容进行表演,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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