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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商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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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的商标管理
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进口药品已经作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因此,对进口药品不要求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但是,进口药品不得侵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进口药品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者包装上注明原商标或者使用分装企业的注册商标。否则,棼止在市场上销售。这样规定,是从进口药品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以规定的,如果已经我国严格审查,符合我国法律,再要求外国企业生产的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话,只是徒增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影响药品的进口。
关于药品的商标管理
1985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发的《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指人用的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通知》指出,对生产经销本通知中新列入必须使用注册商的药品的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在新列入的药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如果其商标未经注册,必须立即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其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从实际出发,给予临时过渡时限;该时限不得超过1986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发布以前购进入库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或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新产品的药品,尚未销完用完的,允许销完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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