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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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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于1946年7月颁布商标法修正案,1947年7月颁布商标法实施细则。目前实施的是1946年公布的并经1975年最后修订的商标法,共计50条。美国商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商标申请人的条件。对国内,无论商标所有人为个人、公司、商号或者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对外国人,凡在美国有固定住所或者工商企业的,可与本国人同等待遇。对其他外国人,一般按对等互惠原则处理。不居住于美国的商标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2)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美国实行“A簿”、“B簿”分立制,凡为所有人正当使用,能用以识别本人的商品而不违反国家法律,又不与他人已经注册使用的商标近似的,准予列入“A簿”。任何用文字、符号或标志,或者这些事物的组合作为商标,以区别申请人的品而不违反禁例者,均得予以注册。有下列内容者而不能在“A簿”注册:
①含有不道德、欺骗或丑恶的事物,或者含有对个人组织、信仰或国家象征进行诽谤或虚构和它们的关系使之丧失信誉的事务;
②含有合众国或某一州、市或某一外国的旗帜、国徽或其他徽章,或它们的仿制品;
③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或签字式样而未取得本人书面同意;或者当合众国某一已故总统的夫人在世时使用该已故总统的姓名遗像或签字式样者(已征得总统夫人同意者除外)
④近似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他人在合众国已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名称,可能引起混淆、讹误或欺骗者;
⑤属于虚伪、欺骗的对申请人产品和产品地理方面的描述。
(3)取得商标权的原则。美国采取注册与使用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最先注册该商标的人。但是,首先使用人可以在5年内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撒销。如法定期限已过,又无人指控,那么商标专用权就无疑地属于最先注册人。
(4)商标注册的手续。凡申请注册的商标,文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即交付审查。审查合格,由专利局在商标公告上至少公告一次。如有异议应在公告后的30日内提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延长期限。经审查发现有问题,通知申请人在6个月予以补正,逾期未办者,即视为放弃原申请。对审查或异议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出,对专利局的裁定不服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但注册人在注册第6年的一年内,应向专利商标局提出宣誓书,说明该商标仍在使用或者由于特殊情况而未使用,并无放弃意图届满时可以续展,续展期限亦为20年。
(6)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而发生下列行为的,经洼册人提出民事诉讼后,应负赔偿责任。
①在其商品或商业经营上,如销售、经销、批发或广告上使用复制、伪造、抄袭或冒仿一项已注册的商标,可能引起混淆、讹误或欺骗的;
②复制、伪造、抄袭或冒仿已注册的商标,并在其商品或商业经营上使用复制、伪造、抄袭或冒仿的商标于其标签、符号、印刷、包装、包皮容器或广告上,可能引起混淆、讹误或欺骗的;
对侵权行为的处理,要对受害人赌偿利润和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对其商品,则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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