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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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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现行商标法是1981年公布的。这部商标法于1959年颁布,1960年施行,后来又7次修订,最后在1981年颁行,共计85条。它的主要内容是:
(1)商标申请人的条件。本国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没有法人资格的商店等或不从事商品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运输、广播、广告、宣传等行业,不能申请。
外国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具备:第一,申请人所在国在工业产权方面给予日本国民以本国国民同等待遇;第二,申请人所在国是巴黎公约或商标条约的成员国。
在日本境内没有住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委托代理人。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也只能通过代理人进行。代理人的统一组织是“代理人协会”。
(2)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商标必须具有明显的特征,以文字、图形、符号或者它们的结合所组成。商标必须指定所施用的一种或几种颜色。有下列情况的,不能注册:
①以普通方法所表示的普通商品的名称的标记所组成的商标;
②商品所惯用的商标;答
③以习惯的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品质、原料、功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者生产、加工、使用的方法,或者时间等标记所组成的商标;
④以普通方式表示普通姓名或名称的标记所组成的商标
⑤仅由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所组成的商标;
⑥使顾客不能辨认是同哪些人业务有关的商品的商标。
此外,下列商标也不能取得商标注册
①与国旗、菊花徽章、勋章、奖章、外国国旗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②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徽徽章、其他国家标志,或通产大臣所指定的与此有关的徽章、标志相类似的商标;
③与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④与白底红十字红十字或日内瓦红十字的标记或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⑤与通产大臣指定的日本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政府、社会团体管理或证明用的印记中所指定的印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⑥与国家、社会团体或它们的机关、非营利公益团体使用的标记、著名标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⑦违反公共秩序或有害于良好风俗的商标;
⑧含有别人肖像姓名、名称、有名雅号、艺名、笔名或它们的简称的商标(别人同意者除外);
⑨与政府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博览会或外国政府所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的奖章、标记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⑩与别人业务有关商品所用的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11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12与别人的注册防御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13与别人的失效不满一年的失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14与“农产种苗法”所注册的名称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
15容易使该商品与别人业务有关的商品引起混淆的商标;
16容易引起商品品质误认危险的商标
(3)取得商标权的原则。日本采用申请优先,即先申请注册的原则。如果是有名的商标而申请在后时,专利厅可以作适当考虑,否则即使使用在先,也不能注册。
(4)商标注册的手续。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审查后,认为无核驳的理由,则在商标公告上发表。一经公告,任何人均可在2个月内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专利厅把异议副本转给申请人,申请人要在限期内(本国45天,外国3个月)提出答辩书。以后,审查官根据双方理由进行裁决,并将裁决理由书面通知各方。如申请人仍不服,可以要求审判,由法院判决。如异议成立,申请人则要放弃申请。
(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商标专用权时效为10年,届满前,可以续展
(6)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①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或防御商标;睦工人
②进行上述行为并用于转让或递送;
③在指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或防御商标的表示物;
④为使别人进行上述行为把上述表示物转让或递送;
⑤为达到③、④所述目的制造或进口上述表示物;
⑥专门经营、制造上述表示物的所需用品,并进行制造、转让、
递送或进口。
日本商标法规定,对侵权者,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5年以下的徒刑;对有欺诈行为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3年以下的徒刑对伪造证明者,处以3个月至10年的徒刑,事前坦白者,可减刑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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