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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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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商标法的内容,主要就是围绕着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商标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权的保护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建立起商标管理的法律制度。
商标是商品生产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与此同时,随着竞争的加剧,仿制商标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为使其使用的商标不受侵害,维护其商标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乃迫切要求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正是基于这种社会要求和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国家采取了立法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
在我国,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必然要求允许和鼓励不同生产者、不同销售者之间展开正当的竞争,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端。而且,在对外开放发展我国与外国的经济交往方面,商标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和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商标权作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它具有如下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垄断性。商标所有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
商标权的专有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这种权利为商标所有权人所专用,而且,这种垄断的专有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商标所有权人使用这种权利时,也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乱用或滥用,例如,未经商标管理机关批准,商标所有权人不得自行变更商标图样,不得自行把商标转给他人使用,不得把商标用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上,不得把商标用在非核定使用的其他类别商品上。
第二,标所有权人以外的共他任何人,没有经过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不能占有或者使用共注册商标,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这项商标,必须获得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如果第三者没有经过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这就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所有权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给予保护,制裁侵权行为。但是,第三者不是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同样的注册商标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这也就不会影响商标权的专有性,商标所有权人也就没有权利请求有关机关干预。
第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对商标所有权人的专用权加以变更。这也就是说,通常商标权是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使这种权利。只是在特殊条件下,国家有关机关依照特别规定有权对其进行特别处置。
(2)时间性。这是指商标权仅在法律规定的存续期限内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超出了有效期限,商标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般说来,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也有少数国家不规定期限,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就可以无限期地享有商标权。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期满可以请求续展。请求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所以商标权在实际中也是一种永久性的权利。
(3)地域性。地域性也是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特证,它是指商标权有效的地理范围。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极严格的。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城内受共法律保护。如果要在别国取得商标权,就必须依照别国的法律申请商标注册。例如,我国的出口商品其商标不仅应在我国注册,而且还应在商品销售国或者地区注册。同样,外国商品在我国销售时,也只有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办理注册手续后,其商标才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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