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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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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由于其中有的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保护,如修理、重作、更换,有的仅适用于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如恢复名誉。这些民事责任方式对作为知识产权的商标权的保护而言,并不适用。因此,一般来讲,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方式,但其中最常见的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这两种方式。以下仅就这两种方式进行阐述。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方式。当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受到他人侵害时,对商标权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最基本也是最首要的保护方式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权利在学术上被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这是一种类似于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的权利,有学者称之为知识产权请求权。其目的是为了回复商标权的圆满状态。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保护客体具有无体性,这意味着权利人无法像物权主体那样,在占有权利客体的同时,就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对该客体的占有,而是在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同时,无法防止他人在事实上也使用该商标。此外,商标的主要功能就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进行识别,如果商标权人不能及时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就可能影响其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停止侵害请求权对商标权人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停止侵害对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各国在其商标法律制度中,不仅规定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也普遍规定商标权人可以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在世界贸易组织352 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为了制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尤其是制止包括刚由海关放行的进口商品在内的侵权商品进入其管辖范围的商业渠道,成员的司法当局有权下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这里的临时措施即临时禁令,就是商标权人可以在起诉前请求法院采取措施,要求侵害人停止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以前没有规定诉前禁令制度,为了符合 TRIPS协议的要求,新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这一制度。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权人除了可以在起诉前申请停止侵害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可以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样,为了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商标权人起诉前、起诉时、诉讼中或者法院判决时,都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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