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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中商标管理的几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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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证明等有关材料真实性的确认问题
按照惯例,定牌加工中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证明文件,对于加工方来说,由于委托方中相当数量是国外企业,故其提供的往往是未经公证的证明材料或者是非原始证件,加之定牌加工企业竞争激烈,商标意识淡薄,故许多加工全业往往疏于把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发现涉嫌侵权案件,由于受案件处理时间的限制以及语言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在较短时间內确定委托加工合同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从而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2)加工合同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也给行政执法工作增加了难度
首先是定牌加工合同的多层次性,如甲委托乙,乙又委托丙,等等,其次是定牌加工合同的多样性,如有的委托方只委托加工方加工产品,有的委托方不仅委托加工方加工产品,而且委托其销售产品,等等,再次是定牌加工合同的真伪性,如有的企业虚造委托定牌加工合同,有的委托方和加工方虽然是同企业,但却是不同法人身份,有的委托方为了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往往注册为香港或国外企业,当其侵权行为在内地被查处时,委托方把责任全部推向加工方,由于加工方所获加工费用低廉,因此对加工方的处理只能做到治标不能做到治本。
(3)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案件如何追究境外委托人的商标侵权责任问题
在涉外定牌加工中,由于委托方的原因侵犯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或者是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国际驰名商标,虽然侵权行为地发生在中国境内,但由于委托方是境外公司或自然人,因此难以有效做到追究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4)委托加工的产品最终到达地的确认问题
由于商标权是域内法权,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以国内法为基本依据,因此委托加工产品的最终到达地对于确定委托方或加工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至关重要。委托加工产品从加工地到达最终地可能要经历许多环节和地区,加之商品销售行为的即时性和多样性(如电子交易等),给行政执法机关大大增加了执法难度。
(5)关于定牌加工中商标预期侵权问题的处理
“商标预期侵权”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其侵权产品尚未付诸生产或销售,即还没有给商标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一种行为。在定牌加工关系中以及在一些大型的商品交易会上,预期侵权现象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前不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TRIPS协议关于预期侵权的有关规定,审结了一起侵犯“凤凰”商标案件:该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外方签订的合同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法院认定,虽然被告签订的合同未实际履行、损害结果尚未明显发生,但根据案件事实可以推定被告将来出口的产品为侵权产品,故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在定牌加工合同中出现的商标侵权问题将会日渐增多,这一案例值得行政执法机关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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