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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的商标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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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尚未予以保护,名人姓名在商标领域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人格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名人通过采取适当的策略可以在商标领域实现对其姓名的全面保护。
(1)积极的保护
①名人自己注册商标
我国原《商标法》不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而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已经将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放宽,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从而为名人将自己的姓名申请注册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果名人选择采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应当具有较强的商标法律意识。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一方面,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在先的将获得注册。因此,在名人使用自已的姓名作为商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自己的姓名申请注册。此情形下,如果不进行注册,则不仅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该姓名为商标,而且可能招致他人的恶意抢先注册。
②通过联合使用保护自己的姓名
即使名人对涉足商业不感兴趣,也可以与有兴趣的企业或个人协商联合使用自己的姓名,这是名人在商标领域内积极保护自己姓名的另一个有效途径。在儒家学说的熏陶之下,我国文人历史上信奉“重义轻利”的理想,而商人赢利则被认为是“重利轻义”的勾当。而当今社会历经市场经济大潮的洗礼,名人应用自己成功的资本从事商业经营已被广泛认可。从价值评判的角度来看,如果一个人的姓名被利用并且成为产品成功的重要因素,则该人从中取得收益是完全公平合理的。而且,随着高品质产品的推广,名人的声誉还可能获得提升。
通过授权商家使用自己的姓名为商标应当协商订立合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订立协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
1)明确商标注册的问题。申请注册是姓名在商标领域内获得主动保护的基点,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三种选择:名人自己注册许可合作方使用;合作方提出申请注册;名人与合作方联合注册共有商标。从名人对整个联合使用的事宜进行控制的力度来看,名人自己注册的方式最佳,联合注册共有商标的方式次之,合作方申请注册的方式应为最后的选择。
2)名人姓名商标的使用范围。首先应当明确使用名人姓名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采用名人自己申请商标许可合作方使用的方式,则还应当明确许可使用的时间及地理范围,当然也可以另外单独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进行约定。
3)质量控制条款。由于选择名人姓名为商标的重要考虑是借用名人的声望来推介产品,则产品的优良品质成为维系双方合作关系的重要纽带。否则,如果合作方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低劣,不仅难以实现贏利目的,反而可能损害名人的良好声望。因此,合作方应当承诺保证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
4)贏利目标的设定。名人的声望是双方合作的基点,贏利则是合作的最终目的。当然,由于商业经营风险是始终存在的,赢利目标不妨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加以设定。甲人日
5)利益分配机制。名人提供自己的姓名供合作方使用,理应得到合理的回报,回报主要通过利益分配机制来实现。名人收取回报存在两种选择:第一,以某一时间跨度为基准(通常为1年)规定固定额度的收益;第二,与合作方的赢利情况挂钩的浮动收益,一般采取赢利的百分比。
6)违约责任。通过订立违约责任条款来加强协议的约束力,可以在将来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时尽快地确定各方责任、定分止争。
(2)消极的保护
消极的保护是相对于上述积极的保护措施而言的,主要是指名人姓名被他人在商标领域非法使用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名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他人非法使用的情形分述如下
①他人在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名人许可使用其姓名。这类行为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名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拒绝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名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他人将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提出申请注册。对于该类申请注册,商标局在进行审查时可以直接引用《商标法》第31条予以驳回。但是,也可能出现该类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名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反对该商标被核准注册。
③他人将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由于商标异议期只有3个月同时初步审定商标虽然都刊登《商标公告》,但相当比例的公众并不会关注每一期公告刊登的内容,因此,也可能出现名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损害其姓名权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导致该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况。此情形下,名人还可以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④变非法使用为合法使用。如果有人未经授权而在商标领域内使用名人的姓名,名人除了通过上述的诉讼、商标异议及商标争议等程序来解决冲突以外,还可以与非法使用人协商,比照上文所述的联合使用的方式,通过订立许可协议将对方的使用行为合法化。虽然这种方式对名人而言带有事后追认的色彩,但较之于诉讼等程序节约了名人的时间与精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推进了名人姓名的商品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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