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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以商标权为中心的权利一体化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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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表现与结果,以及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法律途径。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说,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渠道,可以使相当数量的权利冲突得以有效的解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的运作并不是没有成本的。从国家的角度看,每一次法律程序的启动都意味着司法资源的耗费。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的行为应当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的行为,企业的任何活动,包括寻求司法救济的活动都应符合设立企业的根本目的:实现经济效益。鉴于法律程序具有相对较高的成本、相对较低的效率,以及从某种意义上说的结果的不确定性,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权利冲突应当是企业最后的选择。在已经发生了权利冲突的时候,需要认真地加以分析,对于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能解决冲突的情况;对于产品的市场周期较短,商机稍纵即逝,在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后权利的得失已没有意义的情况;对于有关知识产品的价值并不很大,而诉讼的成本相对较高的情况,我们认为,当事人应主要考虑通过协商的途径,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权利冲突。
从企业经营决策的角度来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相对低得多的成本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品,尽可能避免权利冲突的发生。在这方面,实施以商标权为中心的权利一体化战略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我们所说的以商标权为中心的权利一体化战略,主要是指企业应谋求法律对自己的知识产品提供多重保护,在自己的同一知识产品上创设不同类型的权利。比如,在一件知识产品创作出来之后,可以向版权管理部门进行版权登记,以便于在可能的版权侵权诉讼中取得有利的地位;还可以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以取得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权;在商标法上,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将自已的知识产品申请注册商标。
对于不同种类的权利,其性质、内容、效力、保护的条件都是不同的。例如,就商号权而言,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或者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商号权作为一种弱势的权利,其专用的范围、对抗的效力是非常有限的。就著作权而言,著作权是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自动产生的,从理论上讲,并不排斥不同的人各自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在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以享有著作权为由主张对商标的权利,在有关作品较为知名的情况下容易得到确认,但在有关“作品”并不知名的情况下就难于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虽然其权利的取得较为简便,但有效期仅为10年,有效期届满以后,该外观设计就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为一家所独占。
相对来说,商标权在法律保护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首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专用权,即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二是排他权,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可以排斥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果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还可以排斥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其次,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及于全国,不受企业所处的行政区域的限制。第三,虽然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10年,但鉴于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续展注册的方式使自己的商标权永续存在,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时间限制的权利。最后,从执法的实际情况看,我国有着较为完善的商标行政执法体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职责。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迅速采取有力的行政措施,诸如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罚款等。总之,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可以使自己的知识产品得到有力的保护。
我们并不是说只有商标权的保护就足够了。鉴于不同法律对权利的保护角度各有不同,企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中长期的发展规划,综合衡量投入的成本、相关知识产品的价值来寻求法律的多重保护,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包括权利一体化措施在内的商标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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