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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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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使用的管理涉及两方面内容:
①“驰名商标”字样可否用于广告宣传
关于“驰名商标”字样可否作广告宣传的问题,一直存在极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事实上造成政府公权力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被企业当作竞争的手段在使用,导致驰名商标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不仅是对过去已经发生行为的确认,而且是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资格的一种划分,对于没有认定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应当予以禁止。但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推进名牌工程建设对于增强我国企业的整体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驰名商标是名牌寻求扩大法律保护范围的最佳途径,有助于形成有利于培育名牌的良好社会环境。而且,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只要当事人的商标经过商标局或者有认定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会造成他人误解的,对其使用“驰名商标”或者类似标记的行为不宜作出禁止性规定。
②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者擅自扩大驰名商标使用范围的问题
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雕”牌牙膏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标记问题的答复》中指出,驰名商标企业扩大使用范围在广告或者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标记的,应由驰名商标企业承担责任,商品的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对这种行为,应由驰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按要求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由驰名商标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新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没有这方面的处理条款,从目前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来看,当事人涉嫌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者擅自扩大驰名商标使用范围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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