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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人员的告知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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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商标评审人员的范围确定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即向当事人发出《审理人员告知书》,将有关商标评审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发现商标评审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为: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3)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商标评审人员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15日内提出。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发现有关商标评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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