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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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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权利
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活动的权利
商标权是市场主体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商标评审又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活动,涉及到很多专门的法律规定与操作规范。作为当事人般很难具备足够的商标法律乃至商标评审的业务知识,因此,委托熟悉商标法律业务的代理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及其他民事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在商标评审活动中的程序权利。
当事人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当委托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来办理。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参加商标评审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2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商标评审规则》的上述规定是依据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是,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已经取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30日发出了《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除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继续在原登记机关注册外,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因此,有关外国人、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商标事宜的法律规定有待于研究、调整。
③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撤回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案件中有权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以避免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有权注销自己持有的被他人申请撤销的商标;当事人有权撤回自己的商标评审申请;有权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评审请求。
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⑤当事人享有陈述、辩论的权利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当事人陈述意见、进行辩论主要也通过书面形式,在公开评审中则是与对方当事人当面口头进行。
⑥当事人有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权利
鉴于目前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周期比较长,当事人希望了解自己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的要求是正当的。当事人有关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在不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不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将有关案件的进展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在评审程序中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
①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件应当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了商标评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若干事项。商标评审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如果申请人的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补正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还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出简要的说明,并签名盖章。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目录清单和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遵守规定的时限
时限问题一定要引起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高度重视。如果没有遵守规定的时限,将会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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