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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中的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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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评审中经常会涉及到外文书证问题,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商标的各国注册证、国际注册证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商业票据等。在过去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外文书证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当事人及其商标代理人提交的外文书证往往很不规范,有的只翻译了只言片语,有的只作简单的说明,甚至有的不做任何翻译,这样既不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清案件事实,也给当事人主张权利带来困难。
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从以上规定看,当事人提交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证明资料未附送中文译文的,则该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证明资料视为未提交。如果上述证据涉及到重要案件事实的认定,则有关当事人将可能因为举证无效导致败诉的结果。据了解,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多起,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外文书证的翻译问题必须引起当事人及其商标代理人的高度重视。
原则上,外文书证的中文译文应当是外文书证有关内容的直接对译。我们认为,不一定要把外文书证的所有内容一字不差地进行翻译,但是,中文译本应当能够反映出外文书证中所包含的基本信息,特别是涉及案件事实的部分一定要完整、准确,不得使用说明性的文字来代替翻译。例如,当事人提交的外国商标注册证,至少应当翻译下列信息:颁发商标注册证的国家及其主管当局的名称,商标文字及其说明,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核准注册的时间,商标的有效期,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等等。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8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外文书证的中文译文之后,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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