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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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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评审时应提交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应提交有效的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等。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1条的规定,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依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不同,对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商标局异议裁定中所列的当事人,可以是异议人,也可以是被异议人。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注册人。
商标争议案件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根据现行《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从上述规定看,商标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禁用条款、第11条禁注条款、第12条有关三维标志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②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其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是其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将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地理标志的在先权人,认为某一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并非来自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其他在先权利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是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而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这里的在先权利,一般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商标在先使用人,认为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商标法》第41条第2款中还出现了“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但在《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利害关系人”的含义与范围均未作出界定。一般认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与本案有某种法律联系,系争商标是否注册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例如,驰名商标的代理商、外观设计专利的被许可实施人等等。
③《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了“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对这一条款所作的解释,这里所称的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一类型的商标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即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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