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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的答辩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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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往往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4条的规定,对于商标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给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当事人需要在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一般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在异议复审案件中,则既可能是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即被异议人),也有可能是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的人(即异议人)。被申请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如果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应针对申请人的理由,根据己方的事实情况,结合法律的规定来陈述意见。另外,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要求与申请人是相同的,都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项作简要的说明,并签名盖章。
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材料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要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果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有相反证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就此补充证据进行证据再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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