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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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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是指商标专有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权依法定程序,按一定的条件,转让给他人所有,由他人享有这种专用权。
由于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商标权不仅是在我国,还可以在其他国家享有商标注册所有权,因此,商标转让注册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际转让。如果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仅仅在我国转让的话,当前通用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都是指商标专有权的转移,转让人将商标专用权转移给被转让人所有,转让人的商标专有权即随之消灭。一般来说,所谓合同转让,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转让。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也是一种商品;它既有使用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要使商标发挥其实际效益,就必须把它运用于实际,使之转化为直接生产力。这就需要通过商品流转的渠道对商标实行转让。这就是说,商标专有权人自己不打算利用此商标时,可以将其商标专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去使用。这就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双方的名称、地址、合同签署的日期。②许可人的保证。主要是保证自已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并应说明在该合同签订前曾向那些人签订过什么类型的商标许可合同,对将来商标转让后如何处理原许可合同等。③转让的价格,交付价金的方法。④被许可人受让后的权利范围。⑥被许可人受让后应保证商品质量。⑥被许可人在合同期内及期后,均不得泄露许可人为转让商标而提供的技术决窍和商业秘密。⑦写明所转让的商标名称、样式、注册号、续展日期等。⑧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所谓继承转让,是指原商标专有权人因死亡或丧失独立经营企业的能力,按法律规定继承其商标专用权。本来,商标权一般是由法人所拥有,但我国商标法规定,个体工商业者及外国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并类得商标专用权。这样,属于自然人所有的商标权也就应该允许继承。
但是,转让要遵循一定的条件:首先,属于类似商品的商标不能单独转让。商标的转让注册可就原核定使用商标的非类似商品的商标转让,如果属于类似商品的商标应全组转让。因为单独转让就可能形成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二个以上的注册商标,这势必造成某种混乱。其次,已允许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转让。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已经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如果再将此商标转让给他人时必须征得使用人的同意,并宣布此使用无效后方可再办理转让给第三者的手续。第三,受让人必须保证被转让商标原有商品的质量,这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清楚,这利于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转让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不是同一地区的,转让人还应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备案。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权,可能导致注册商标的撤销。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每一个商标申请应当交送《转让注册申清书》一份,申请书应写明核准注册商标的注册号、商标名称、转让人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名称应填写全称,不能用简称或别名,受让人名称、地址;以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一份,注明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并交回原注册证,缴纳申请费六十元,转让注册费二百四十元。并且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机关核转,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进行审查,主要审查:①转让注册手续等是否完备,不完备的,应予补齐;②审查受让人是否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③主要审查受让人的商品质量是否和转让人使用的商品质量一致,是否规定了不符合质量时的责任;④审查原注册证与转让人转让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是否完全相符;⑤转让人是否停止了使用此商标等情况。经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即作出核准的决定,变更注册薄,将原注册证加注后发还受让人,然后予以公告,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间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如果是外国企业申请转让注册的,除应送交受让人国籍证明书外,其手续和中国企业相同。
商标专用权欲在国际范围转让,其形式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转让人将在一国的商标权转让;二是将在两个以上国家的商标权转让;三是将在所有国家注册的商标权全部转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转让的情况不同,因此合同的形式也不同,要根据具体情况订出合乎实际的合同,如果注册商′标是全部国家转让时,还应增添内容,比如许可人已经在尚未批准注册商标的国家履行了一切注册请手续,而且申请未被驳回等情况。因此,应该规定一旦所转让的申请案在有关国家被批准后,被许可人则可享有全部商标专有权。这样,有利于双方责任清楚,权利明确,不易发生合同纠纷。
在转让商标专用权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转让费。商标是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这是国际所公认的。那么,商标的价值如何确定呢?国际上对商标这种无形财产的价值和有形财产的价值其确定方法不同,商标是无一定行情的,主要视其商标的信誉而确定价值。比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饮料商标,其价值高达30亿美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体制改革中调整的企业,可以允许其转让商标;企业认为需要时也可以转让商标。但在实践中,一个有声誉的商标,在产销正常的情况下,转让商标权是不多的,除非这个企业破产、停产、撤销等情况而将商标权转让给其他企业。不管因什么原因进行转让,在确定商标的价值时一定要合理,不能漫天要价,也不能故意压低价格,应该巡循客观标准,名牌优质商品商标的价格高于同类商品商标,根据受让人受让一个商标所付出的代价与自己改用新商标所付出的代价相比较,如果合算就买,不合算就不买。法律规定,转让商标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应该的但是,高价转让,牟取暴利则是不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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