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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专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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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确保国际专利制度的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的适当策略是专利授权机构的地区化。
1.欧洲专利
(1)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PatentConvention,EPC):西欧16国于1973年在慕尼黑签订了该公约,又称“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欧洲专利局(EPO),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在荷兰海牙和德国柏林设有分局。现有38个成员国。
欧洲专利局为其成员国提供了依照统一的程序和实体标准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途径。申请人可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一旦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国生效,与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授权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但这并不取代各成员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局。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它们相互独立,每一件都需缴纳年费。如果希望在EPC的3个或3个以上成员国寻求专利保护,成本优势较为明显。
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一项应用较广的区域性专利申请途径,除了申请费用上有优势外,还具有如下特点:一件申请统一由欧洲专利局授权;语言统一,欧洲专利局可接受英语、法语、德语3种官方语言,虽然生效登记进入,部分国家需要对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进行二次翻译,但相比直接申请节省不少过程文件及文献翻译成本。
该公约仅仅是一个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和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员国依照国家法进行。
(2)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CPC):欧洲共同体九国于1975年在卢森堡签订,1985年生效。该公约采用统一的专利法代替了各成员国的专利法,有统一的有效期和保护范围。对于专利的有效性,由欧洲专利局处理;对于专利侵权,由各成员国初审法院裁决,设立欧共体上诉法院,对专利侵权和无效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决,大大简化了世界各国向该公约的成员国申请专利的手续。
此外,1994年签订了《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 (EuropeanCommunityTradeMarkRegulation)。
2013年,中国成为第四大欧洲专利申请国,占全部欧洲专利申请数的8.4%(美、日、德分别占到24%、20%、12%),其中在数字通信领域中占到15%,且华为位列第二。华为也是2013年申请欧洲专利最多的中国企业,并位列全部申请企业的第11位(三星、西门子、飞利浦分别位居前三)。
(3)北欧四国共同专利法:丹麦、芬兰、挪威、瑞典1963年起草了共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草案,经各国议定通过并于1968年起同时生效。在此基础上,四国分别修订本国专利法与其保持统一。依据该共同专利法,向任何一个成员国专利局提交北欧专利申请,只要其中一国授予专利权,即被其他三国承认。
(4)欧洲单一专利制度(Unitarypatent):欧洲议会2012年12月通过了欧洲建立单一专利的相关提案。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将简化申请欧盟专利的手续,降低费用。如此,专利权利人在欧洲申请专利时,将会有多一种选择,即申请具有统一效力的“单一专利”,发明人只需在欧盟有审批资格的25个成员国中任何一国申请,就可获得在成员国内有效的专利。递交单一专利时文件所需使用的语言为英语、德语或法语。
在单一专利制度提案的基础上,2013年2月,签署了建立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单一专利制度是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紧密相连的,该制度将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以后,最早于2014年1月1日生效。从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之后,由目前加入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的25个国家议会对统一专利法院正式开展批准过程,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将在英国、法国、德国及其他10个国家正式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后生效。考虑到成立新法院的工作需要,预计此“单一专利制度”最早生效也要到2015年。2014年3月,专门为统一专利法院开设的欧洲专利法官培训中心在布达佩斯成立。
一旦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获得包括英国、法国、德国等13个欧洲国家批准,生效的单一专利制度授权的第一项欧洲单一专利只能覆盖批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国家。随着其他国家陆续批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最终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将覆盖另外13~26个欧盟国家(克罗地亚2013年7月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中意大利和西班牙尚未加入单一专利制度。
2.欧亚专利(EA)
1995年8月12日,对欧亚两大洲各国开放的欧亚专利公约正式生效。1996年1月1日欧亚专利组织成立,总部设在莫斯科,官方语言为俄语。目前,欧亚专利组织共有9个成员国,均为独联体国家。
申请欧亚专利,相比较而言,其程序要比欧洲专利的程序稍微简单一些,申请人只要用俄语向欧亚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一经授权在所有缔约国内生效;只要向指定成员国缴纳年费,则专利权就在该国维持有效。
3.非洲专利
(1)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法语简称OAPL)专利:是非洲国家使用法语地区的国际条约,1977年于中非首都班吉签订,也称《班吉协定》,于1982年生效。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由非洲十六个国家共同建立的一个机构,总部位于喀麦隆的雅温得。该组织制定了一个共同专利法,并成立了一个共同专利局,不分设国家专利局,也不制定国家单行法。申请人提交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经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审批,颁发的专利证书自动在每个成员国生效,即获得各成员国的专利。
该协定也对缔约国的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2)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fricanRegionalIndustrialPropertyOrganization,ARIPO)专利:该组织是非洲地区英语国家工业产权保护区域性组织,现有15个成员国。1982年在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签订,也称《哈拉雷议定书》。
ARIPO代表成员国受理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申请。通过该组织申请专利,只要向一成员国工业产权部门提交专利申请,申请时指定寻求专利保护的国家,专利批准后即在指定国生效。
4.拉丁美洲专利
《工业产权适用规则统一条例》是拉丁美洲国家的地区性国际条约,是南美洲地区的国家组织———安第斯组织1974年发布的法律文件,涉及发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与授予。
5.海湾六国专利
海湾地区6个阿拉伯国家于1998年10月在沙特阿拉伯的利雅得成立了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ThePatentOfficeofTheCooperationCouncilforTheArabStatesofTheGulf,GCC-PO),简称GCC专利局。成员国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六国。GCCPO对成员国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登记。如果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GCC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专利局将对该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并在GCC成员国中有效,任何GCC成员国将不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审查。
GCCPO受理的专利大部分审查工作依赖于欧洲专利局等外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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