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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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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和州商标法并存
除了美国有一个统一的商标法,商务部所属的专利商标局,负责联邦的商标注册外,每个州还有商标法,并设有州一级的商标注册机关。联邦和各州在注册商标的数目上大致相同,但是,各州商标局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就恳在某个州进行商业贸易活动,要想获得商标注册权,也只能向美国商标局提出申请。由于美国商标法分联邦和州的,因此,美国商标权的地域性和其他圜家不同,不仅反映在国家地域范围,也反映在州的地区范围。
(二)注册簿分“主簿”与“副簿”
商标局的注册簿分为“主簿”与“副簿”两个部分.这与英国的商标注册簿分“A簿”、“B簿”很相近似美国注册簿为什么要分两簿进行注册呢?主要是因商标法规定有几种情况不准注册:①不道德的标记:②违反公共秩序的标记;③与国际公约及美国法律规定所禁用的国旗、国微、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④未经同意而以他人姓名或肖像作商标使用的标记:⑤可能引起混淆的标记;⑥源明性的标记或该说明与商品内容不符的标记;⑦地名或产地不同的标记以及常用的姓等。上述前五种是绝对不能注册的,但是第六第七两种标记如果经商标局镩查认为它具有将一个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区别时,可以批淮在副簿注册,在副簿注册以后,经过一定时期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时,有可能上升到主注册簿中去。
在联邦商标局“主簿”中注过册的商标,在权利纠纷诉讼中地位较之未在该簿注册的商标优越,通常情况下判定在主簿注册的商标专有权人为该商标所有人。在主簿注过册的商标,虽仅在一州或数个州使用,但也享有全国性的专有权。同时,有权制止其他人将相同或类似商标进口。
在主簿注册后,如果该商标在五年内从未间断使用,也未曾发生争议或争议不成立的,该商标权则成为无争议的商标,永远确有商标专有权。
(三)诉讼程序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必经在商标上注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R”字样。对商标局未核准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或对商标所有权发生纠纷时,可以按商标法规定向“商标审定及申诉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决定不服,还可按上诉程序向“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在联邦区法院起诉或在“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是,当权利发生纠纷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按民事诉讼起诉的话,另一方就不得再按商标法规定程序起诉了。
(四)对商标的使用要求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规定为20年,可以续展,每次20年,其续展次数无限制。俱对商标有“使用要求”,如果一个商标不使用即可能失去商标专有权。所谓使用,是指在产品上使用,在与产品有关的标签上、展览或广告中使用。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提供首次使用的日期。因此,注过册的商标要维持其注册的有效性,也必须使用。一般是注册后的第一个五年中必须连续使用,其他的五年只要两年中连续使用了就视为符合了使用要求。如果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就视为自动放弃商标的注册。
(五)对侵权的赔偿
对于侵犯商标权所应赔偿的金额,可以高出受侵害人实际损失的三倍,但是,受侵害人提出侵权诉讼,一律由联邦法院受理,各州法院不得受理。
(六)商标权的转让
在美国,商标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商标转让必须连同企业本身一起转让,不能单独为之,在联邦商标局注册的商标,转让时必须在联邦商标局登记备案,否则,该转让视为无效。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虽是《商标注册条约》的发起国,但是至今未加入任何国际性保护商标的专门条约。不过,在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及服务项目的分类上,美国采取了《尼斯协定》中的国际分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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