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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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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申请人向政府主管部门(在中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专利权,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用以对发明的内容加以说明,并具体指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要时还要附具图样对其发明加以解释。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在专利申请中,有时会遇到抵触申请的情况。抵触申请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提交了专利申请,但是在先申请文件是在后申请申请日以后公开的,在先申请即称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检索是否存在抵触申请,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重要步骤。
1.申请专利的意义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主动权,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以专利状告侵权,从而遭受高额经济赔偿或被迫停止生产与销售。
(3)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一定的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实力强大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有效的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市场竞争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
(5)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6)专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创新基金等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总之,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
2.专利申请流程
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等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前的准备:
———专利性分析:通过检索,自审其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三性”,减少申请专利的盲目性,增加专利授权的把握性。首先查新,确定新颖性,找到现有对比技术,并找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以便更准确地撰写权利要求书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创造性进行初步评估,确定申请专利是否有成功的可能;进行市场预测,分析是否属于效益可观、易于仿造的技术;看是否竞争激烈,有多少竞争对手同时都在研究同一项目。检索专利最好由发明人本人进行,因为发明人对发明主题最为了解,能进行最有效的检索。
———保护类型:尽可能保护产品,其次是工艺和新用途。影响选择专利申请种类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保护对象的差异、申请授权条件的差异、申请审查程序的差异、法律效力的差异、成本效益的差异。有时,为了尽早获得专利保护,申请发明专利的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后者一年左右即可获得授权,以取得先期保护的作用,待发明专利授权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这样专利保护期更长。
———申请时机:世界上通行的是先申请制,即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过早申请,可能因技术不成熟被驳回,获利期短,不容易满足实用性要求和充分公开要求等;过晚申请,易让竞争对手抢先。
一般机电类产品有了结构图纸,并依现有理论判断可以实施,就可申请,无需等到制出样机;对于生产工艺类申请,一般待小试、扩大试验或中间试验完成后即可申请;对于结构复杂、制造较困难的产品,如复杂的机器、生产难度大的化工产品或冶金产品,可待制出样机、样品,或小试后,认为能实施时就可申请,无需等到完美无缺;对新药产品而言,一般应选择动物实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不必做安全性、稳定性试验)后申请,过晚申请,容易在新药报批过程中泄密。
有时,只要认为有一条能通向成功的技术路线时就可以申请,即使是对将来的某些技术内容还不能说得非常细。日后如有完善改进,还可以再申请改进专利或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利用优先权进行补充(但不能超范围,不能补充实质性数据)。但发明创造尚未基本完成而过早地申请,一旦技术公开后,可能产生三种不利后果:一是技术内容未充分公开,尚不能实施,被驳回,不能授权;二是被驳回的未成熟的专利申请可能给他人以启迪,如他人迅速改进,抢先申请,反受制于人;三是可能造成专利的保护不严密、不完整,从而为他人提供改进、扩展和申请新专利的机会。
如果发明创造本已经基本完成,但总认为不完善,不断进行测试,不断进行细节改进,容易耽误申请时机,被后来者抢先申请,反过来会限制发明者对自己发明的使用。
总之,过早申请,可能还有再申请补救的机会,而过晚申请,则无法挽回,所以申请时机以适宜最佳。
———申请国家:专利法是国内法,在哪个国家申请就得到哪个国家的保护,可根据实施前景及该国的仿制能力选择申请国家。
(2)申请文件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是指申请专利应依法递交的法律文件,包括专利申请请求书,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减缓请求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附件等。
———申请专利一般是需要请专利代理人协助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的重要法律文件,且技术性很强,因此,聘请与专利内容所涉及的领域相同或相近的专利代理人十分必要。在此基础上,要与专利代理人充分沟通,避免出现重格式轻内容等隐患和不足。
———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的专利内容,也就是自己的全部构思有很全面的认识和把握,自己的构思与已有的专利之间有什么区别要十分清楚。申请人主动查新是很重要的,查新不仅仅是为了专利申请的成功通过,更重要的是为自己的发明进行很好的定位。
———根据技术特征和发明性质将权利要求书的各项内容分为不同专利加以申请,也是很好的保护手段,不能为了节省费用而使一项专利包罗万象。当然这项工作绝不是机械的,需要很好的技术配合,特别是对发明领域的了解。
在进行专利申请时,要从战略角度关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国内许多专利申请文件通常只有薄薄几页纸,而在美国通常有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纸。专利申请成本高昂,不好好经营反而会造成巨大损失。
(3)专利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申请书形式和手续合格、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并退还申请文件复印件。对于符合接受条件的其他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递交日,作为待审查文件列入申请案卷库。
专利受理后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进行专利分类。
———申请代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一些省市设置代办处,代办处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受理专利申请。河北省代办处设在省知识产权局。
代办处不受理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等。
———申请日:是指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发生效力的日期。申请日(及提交各种文件的日期)的确定原则是: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的递交日(面交受理处、代办处);通过邮局(须使用挂号信函,含其他寄交文件)寄交专利申请文件时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通过邮局寄交但邮戳不清时的专利申请文件收到日;分案申请中原申请的申请日。
我国专利申请日的意义:是判定专利申请先后的日期;是判定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截止日;是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发明专利提出实审期限(3年)的起算日和最迟公开(18个月)的起算日;是确定优先权的日期;是缴纳专利年费的计算日。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4)初审阶段:初步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明显缺陷审查、费用审查和保密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因为还有之后的实质审查程序,因此初审相对粗略,初审合格后发放初审合格通知书;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审相对严格,合格后直接进入授权公告程序,审批时间约为3~6个月左右。
为了了解并保证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做到心中有数,避免进行不必要的转让、许可活动和盲目提起侵权诉讼。如果出现侵权的情形,专利权人需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检索评价,只有检索报告指出其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法院才予以立案。
(5)申请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5个月后进入公布准备程序,18个月后会进行公布,然后再进入实审程序,这就是中国实行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专利管理制度。公布后的申请内容就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对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视为撤回和经保密审查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不予公布。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申请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仍然会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给发明人充分的时间考虑请求实审的利弊。缺点则是申请案全部公开,包括无价值的专利申请,产生重复公布;在公开到颁发证书这一段时间,专利处于临时保护阶段,申请人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技术,可向使用人追索使用费,若对方拒绝付费,在专利权被批准后,再提起诉讼。
也可以申请提前公布,申请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如申请的当天就要求提前公开(6个月内公布)并缴纳实审费,可在19个月内(提前一年)得到发明专利授权。提前公开的意义在于尽快推向市场;制止他人无偿利用其发明,需要及早获得临时保护;专利早一点获得批准后,专利权人可尽早要求在公开至授权期间实施该专利技术的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尽早或尽可能长的时间获得反馈,以便确定是否提出实审;早日得到授权。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提出意见。
(6)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最终做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主题是否符合对发明的定义;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存在重复授权;是否属于最先申请的人;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否清楚、简明;说明书对发明的描述是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单一性;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分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通知申请人。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7)授权: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较权威的专利质量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在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时,需要提交该报告作为证据;有时为了确定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也会请求做出评价报告,以确定专利的稳定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在上述专利申请流程中,有些在时间上有明确规定的要求,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是指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各种期限,法定期限不能请求延长;指定期限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事务处理人员等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的各种通知中,要求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指定期限由审查员确定,并应在通知书中写明,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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