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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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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是指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权是一种推定有效的权利。如果专利检索不充分、质量不高,就会造成检索到的证据不能用或不好用,被授权的专利可能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规定了在专利被授权后可以启动专利无效这一行政救济程序。通过无效程序,无效请求人就有可能使用其他对比文件作为证据,将授予的专利权无效或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国外也可以通过启动无效程序宣告专利权无效,有的国家还容许在专利授权后,如果专利权人发现其被授权的专利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避免自己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可以主动请求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其专利重新授权。
1.无效宣告
自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事实上许多无效宣告请求都是在“反诉”中出现的,用于被诉侵权的抗辩。
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的决定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处理或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3.无效他人专利的证据
无效他人专利的证据,主要源自于对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检索、中文专利数据库的检索以及外国专利局审查结果的借鉴这三种方式的文献检索,从中发现无效他人专利的对比文件。
除了相关资料的检索,还可以留意其他有利于否定新颖性的证据,如在申请专利之前的使用和销售状况,包括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报价单、进出口报单及产品、产品展览会、工商登记、企业年报(含产品销售量、产值等)、报税单(有时会写明具体产品)等。如多年前,上海的电热保温瓶被夏普公司告专利侵权,后该企业查到在申请专利前,夏普公司曾经在某国际展上展出该专利产品,据此诉该专利无效成功。
4.无效宣告运用策略
除了常见的被诉侵权抗辩中反诉对方专利无效外,无效他人专利还用于以下情况:
(1)对方专利权的内容及其保护范围与我方有利害关系,全部或部分否定掉对方的专利权,及时主动消除其威胁,防止对自己提起侵权诉讼,或消除、弱化其专利的市场垄断性,缩小其市场占有率,为自我发展赢得空间。
(2)以无效他人专利做要挟,以换取对方的其他利益。
(3)干扰和抑制对方,以挫伤和消耗对方的士气和元气,使其处于被动局面。
5.被诉专利无效时的应对
被他人诉专利无效时,应调查分析比较双方的有关情况,争取主动。
(1)了解对方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内容。
(2)确定对方提起专利无效的目的。
(3)确认被诉无效专利是否存在对方所提的问题,能否站得住脚,能否将对方证据推翻或使其失效。
(4)如将被诉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专利能否成立,对双方利益影响如何。
(5)经分析比较后可采取如下策略:
———如有取胜的把握,应抓住关键,进行有说服力的答辩,维持专利权有效。
———如果不能取胜,应争取和解或调解途径,或允许对方有使用权等;与对方进行其他条件的交换,讨价还价,使其不起诉或撤诉;如无和解或调解可能,可进行答辩,挑剔对方证据,减弱其效力,或出具新证据,使对方证据无效,或证明对方证据的瑕疵等,以争取专利有效或部分有效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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