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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后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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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1.权利人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确定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时,首先应当考虑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最基本的确定依据,也是较为公平、合理的计算标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该计算方法适用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确定的情形,通过权利人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害赔偿费、消除不良影响的支出、精神损害赔偿费来计算赔偿数额。
2.侵权人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
此处的利润是指毛利润、营业利润、税前利润、税后利润还是净利润,学者们众说纷纭,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本书认为,侵权人的侵权利润应指从销售总额中扣除侵权产品的成本以及除被侵害知识产权之外的因素所生利润之后的余额。被侵权人只需证明侵权人获得的销售总额,侵权人须证明从其中可扣除的成本以及非被侵害知识产权因素带来的利润。一般来说,可以从销售总额中扣除的成本包括侵权产品(作品)制造、销售、分销以及为侵权产品提供服务的成本,同时也应包括为侵权产品支出的广告费和一般管理费用。
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此种计算方法是计算网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一种补充性标准。在确定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时,应优先适用实际损失赔偿法,只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利润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知识产权的正常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正常许可使用费是在公平、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反映了知识产权的正常使用价值,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时,应当以正常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为依据。一般认为,合理倍数以2~5倍为宜,具体倍数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
4.法定赔偿金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63条第3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准确地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制裁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法定赔偿金的数额上下限幅度较大,具体数额确定由法官自由裁量,这往往会导致要么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保护,要么使侵权人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参考以下诸项因素:第一,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性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入等;第二,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及侵权人获得的非法利益;第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涉及的范围、采取的手段、侵权的情节以及造成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第四,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后是否采取了恰当的补救措施以及悔过态度;第五,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的合理支出,例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差旅费和报酬,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出的费用、必要的鉴定费、咨询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和证据材料的制作、邮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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