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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后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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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是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种最常用的责任承担形式。我国民法上的停止侵害责任相当于英美法上的永久性禁令。二者都是对尚未发生的损害提前制止,都是针对即将发生的、仍在继续的或有可能再次发生的侵权行为而设置的。知识产权受侵害的过程往往持续一段时间,权利人的损失在损害过程中不断发生量的变化,因此,对于权利人来说,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就显得意义重大。
(一)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停止侵害责任形式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原告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即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原告只有在起诉时或诉讼中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才有可能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给予保护,法院就不能依职权主动给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权利人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停止侵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予以支持。
2.侵权行为即将发生,正在进行或者有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对于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行为成立,且在判决时该侵权行为仍在继续,法院会在判决书中判决停止侵害。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主动停止被控侵权行为,且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行为成立,法院能否支持原告停止侵害的诉请呢?对此学界存在不同理念,有学者主张,停止侵害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于即将发生、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的侵权行为,对业已停止的侵权行为则不得适用。在司法审判中,不同法院对此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小编认为,只要原告提出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无论被告是否主动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只要该侵权行为有再次发生或持续进行的可能性,法院就应当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首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体现了法律对被告过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次,判令被告停止其无权实施的行为,即使被告的确无意再实施该行为,此种判决的结果本身对被告并无损害;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当然,对权利人的保护不仅仅只是停止侵害这一种手段,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而被告仍继续其侵权行为,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停止侵害行为,也可以请求法院追究被告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
(二)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
停止侵害的适用范围,是指法院在判决书中应明确禁止被告实施的行为种类。法院在判决书中应明确指出被告的何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特别是被告有多种侵权行为,同时侵害多种权利产生多个后果时,法院一定要在判决书中详细的明确的列举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的种类,以便于被告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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