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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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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先权不是我国法律上的概念,而仅是学理上的概念。为弄清此概念的内涵,须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在先权的表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在先权的表述不一,主要有如下表述方法:
1“合法在先权利”,如我国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2“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再如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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