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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权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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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的转让是指商标专用权的主体由一个企业或个人转换到了另一个企业或个人后的变更。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商标专用权在民间的这种相互转让。但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商标局“转让商标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这就说明,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即主管机关核准和公告手续才能办理转让手续。当然,如果仅有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而无法律程序,双方的任何协议都属无效。
核准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且更重要的是商标的权利变更往往要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但有时也不一定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这主要是转让形式和转让程度有所不同。
1.尚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一般不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计划中的甲方企业,在创建初期就为它生产的商品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因为计划不周或许是其它的原因,甲方企业不再生产该计划中的产品,因而,代表该商品的商标也就失去了作用。期间乙方企业开张,生产和甲方完全或类同产品,但乙方没有商标,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商标甲方也愿意转让,因为甲方原先没有生产过该产品,公众既未用过,也无任何影像,虽然事后由于甲、乙双方的意愿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已发生了变更,但这种变更转让不会伤害任何消费者的利益。
2.企业和商标专用权同时转让,一般也不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情况发生在企业扩容或者企业兼并,当甲方企业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已经被乙方企业收购,从此甲方企业在市场中消失,乙方代替了甲方。甲方虽然不再存在,但在乙方的名义下,甲方原有商标所代表的商品仍然由甲方原有部门继续生产,所有生产程序和产品质量要求也无变化,只是更换了企业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利益也不会受到影响。
3.只转让商标专用权但不转让企业,消费者的利益有可能受到影响。甲方企业与乙方企业仍然为各自独立法人代表,只是甲方对自己的注册商标失去了兴趣把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了乙方自此后甲方就不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也无权监督转让后商标所代表商品的质量。以后的商品如何生产,完全由受让人乙方负责。可是,该产品的影响仍然留在消费者的记忆之中,如果乙方擅自改变了产品质量就导致了对产品的误解,公众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
如果消费者因产品的误导而利益受到损害,就有权提出诉讼。我国《商标法》第25条指出,商标专用权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消费者的诉讼,商标局可以不予核准注册权的转让,法院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命令受让人停止使用或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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