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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于诉前禁令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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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于诉前禁令有什么规定诉前禁令是指商标注册人提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前人民法院发出的禁令,即禁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临时措施由两种:(1)是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即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停止申请人认为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将有关财产置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以便在诉讼结束时作为司法判决执行的标的。
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本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例如与商标注册人签订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2)商标注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诉前禁令的担保: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理上述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人民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及第99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1)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人驳回其请求;(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4)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5)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6)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7)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8)当事人对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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