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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法》所称的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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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法》所称的抵触申请?
所谓抵触申请是指任何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的,并且所述同样的发明创造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专利申请。由于其中同样的发明创造是在申请日后公开,因此,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抵触申请毕竟是在本申请之前提出,从而也成为一种比较对象,据此判断本申请的新颖性。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是指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形式审查之后、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前,根据申请人所提出的提前公开请求,或者该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专利局向社会提交的该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文件。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是专利局向社会提交的各种专利申请被授权后的专利文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专利纠纷案件中如何理解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真实含义?
(1)上述三种情况不否定申请人在规定的宽限期内申请的专利的新颖性,但是,否定第三人所提出的相同申请的新颖性,如第三人将自己独自做出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上述三种情况之后申请专利,则不具有新颖性;
(2)如果第三人在上述三种情况之后、申请人申请专利之前提出相同专利申请,依然按照先申请原则处理,即专利权应当授予先申请的人;从(1)、(2)可知,按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当授予在先申请的第三人,但是第三人的在先申请又丧失新颖性,那么最后的结果是谁都未能获得专利权。由此可知,尽管法律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也一定要尽快申请。
(3)如果第三人将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得知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无须根据先申请原则、新颖性等判断是否授予、授予给谁专利权,该第三人根本就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并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权,经法院判决后专利局可以直接驳回其申请。
(4)如果在上述三种情况之后申请专利之前该发明创造被申请人以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方式公开,则丧失新颖性。如果该在后公开系他人所为,是否丧失新颖性,情况比较复杂,如能证明他人系自上述三种情况得知该发明创造并以其他方式公开,尚不能否定新颖性,否则将否定新颖性。
(5)上述三种情况中的第一、二种如果在宽限期内再次发生,是否丧失新颖性,尚未找到具体法律依据,从现有法律条文的用词可以分析出法律的立场,即第一、二种情况限于“首次”。另外,根据公开的法律含义,所谓“再次公开”并不成立,并没有因“再次公开”而再次计算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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