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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主体应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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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可知,商标权主体有以下义务: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义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使用。因为改变的商标已超出了商标局授予商标注册人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并将改变后的商标仍按注册商标使用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中,自行改变主要指的是在保持原注册商标基本特征前提下的改变,即改变后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仍是近似的。如果改变后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己超出近似商标的范畴,就不应认为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事项的义务。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是商标注册的重要事项。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就可能造成商标局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中断,有关文书无法及时送达。更为严重的是关系着商标权的有效性及商标注册人的实际利益,如商标注册人以变更后的名义向商标局提出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就会被商标局以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驳回,而不利于商标注册人获得新的商标权。如商标注册人发现侵犯商标权行为,以变更后的名义主张权利,则可能因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而不能得到保护。
(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义务。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主体的改变。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可以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但是商标权又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性。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而非一项自然产生的权利。因此,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权主体的资格。此外转让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注册商标的转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依《商标法》的规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为《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
(4)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这是《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人应当承担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义务的规定,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履行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对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般来说,以防御为目的注册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不受连续3年停止使用规定的限制。防御商标注册的目的就在于防止他人在非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人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而防御商标本身并不使用;联合商标是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使用,就被视为全部联合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未就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注册及使用管理明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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