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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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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依《著作权法》第25条可知,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8条可知,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可知,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何确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
依《著作权法》第27条、第28条可知,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什么是《著作权法》所称的邻接权
所谓的邻接权是创造性地传播作品的人就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与作品的演绎不同,创造性地传播作品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因而也未产生新的著作权。又由于是传播作品,所产生的成果也是智力成果,因此由《著作权法》确认,并称其为邻接权,与著作权相邻并与著作权平起平坐,有些国家的法律就称为“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其种类有四种:(1)图书期刊出版者权;(2)表演者权;(3)音像制品制作者权;(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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