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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延续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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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延续是如何规定的?
依《著作权法》第19条可知,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依《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可知,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作品,并不必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一般合理使用,依《著作权法》第22条可知,在下列情况使用作品为合理使用:(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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