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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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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关键在于将本罪与不构成犯罪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别开来。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八种较为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有四款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可构成犯罪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相关:第1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第2款,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第3款,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第8款,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这四款只有第2款与刑法的规定完全重合,其他三款与刑法规定的行为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第1款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行为,有两点不同:一是行为对象,著作权法的此种行为对象是全部的作品,而刑法规定的作品范围要求,只是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具有与前述作品相同之特点的作品;二是行为方式,刑法规定的行为方式只是复制和发行两种,不包括其他方式。
所以,如果是未经著作人许可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则不构成犯罪。第4款与刑法规定的第3种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刑法不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这一行为方式。第八款与刑法规定的第四种行为之间的区别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所有的作品,而后者是美术作品。在著作权规定的严重侵权行为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只有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只能给予民事或行政处罚,而不能以侵犯著作权罪处罚。其次,侵犯著作权行为必须发生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才构成犯罪。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其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发生著作权侵权问题(人身权利除外)更无所谓犯罪。最后,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在这些情况下,均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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