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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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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著作权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二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些相似之处,因而可能发生混淆,如:犯罪目的相似,前罪以“营利为目的”,后罪须以“牟利”为目的,犯罪行为手段有相似之处,前罪可表现为“制作、出售”美术作品,“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后罪可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行为对象的表现形式相同,如书刊、录音录像制品等。但二罪还是存在显著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后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2)行为对象不同。尽管二罪的行为对象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可能相同,但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的对象是内容合法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淫秽物品,具有违法性。(3)客观方面的行为内容不同。后罪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其独有的。(4)犯罪认定标准不同。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数额犯或者情节犯,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后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
(二)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指自然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以任何形式的骗取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实践中,对于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还是诈骗罪可能存在争议。因为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而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诈骗行为。认定此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谎称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为真品而骗取他人信任后将之出售营利。如果行为人采用诈骗方式使他人误认为真品而购买,此时,此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从犯罪客体方面来分析,行为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之犯罪活动中,受害人除了受间接损失的著作权人以外,实际更主要的还是购买这种假美术作品的人,这种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除了体现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外,实际上主要还是公私财产权。而且从另一角度来分析,虽然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均有牟利性,但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其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出售假的美术作品牟取非法利益,而不是意在给他人的著作权造成损害。换言之,行为人首先意识到的危害结果可能是他人购买假作品并因此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而不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受损,所以更加符合诈骗罪的主观特征。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假冒他人署名只是实施诈骗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只在更顺利地使别人信以为真,故应认定为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告知是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购买者纯粹是为了装饰、欣赏等目的以较低价格购买假作品的,则只能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在此种购买人明知的情况下,出售者根本就没有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如一案例:张某是某地小有名气的画家,其摹仿的齐白石画惟妙惟肖,几乎以假乱真。应一附庸风雅的商人要求,画了三十余幅《虾》,并署上齐白石的名字,以每幅1000元的价格卖给该商人。该商人以之作为新年礼物送给客户。在此案例中,出售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诈骗性,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购买者不仅仅是明知而且是主动要求行为人制作这些美术作品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
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犯罪构成特征上的区别主要在于后罪的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主观方面并没有对犯罪目的特别要求。二罪的易混淆之处在于,客观方面都有可能表现为一种“非法制造”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及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都是一种“非法制造”行为。此外,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也可表现为“销售”非法制造品的行为。二是行为对象方面,构成商标标识内容的文字、图案同时可能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因此,实践中要注意以下情形的区分:(1)当商标标识尤其是图形组成部分同时符合作品的特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时,如“武松打虎”的商标,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造此种商标标识,应如何认定处理?我们认为应区别如下情况处理:①如果该商标标识是注册商标标识,则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②如果该商标标识是未注册商标标识,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①。(2)行为人在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同时,为了欺骗消费者以达到乱真的目的,同时擅自制造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在录像录像制品上的注册商标标识,对此种情形应如何定性处理?我们认为,主行为是擅自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所以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
(四)侵犯著作权罪与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侵犯著作权罪与假冒专利罪具有相同之处,同时也有许多容易辨别之处。两者在犯罪的同类客体,部分客观方面和部分主观方面以及犯罪形态方面都具有相同之处。
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1)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而假冒专利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专利人的专利标记权。(2)行为对象不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是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以及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而假冒专利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注册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三种专利。(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侵犯著作权罪实施的行为方式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而假冒专利罪的行为方式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要客观上达到了假冒专利的严重程度,且具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即可构成犯罪。(4)侵犯著作权罪与假冒专利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二者故意的内容不同。侵犯著作权罪法律要求行为人应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而假冒专利罪则没有这一要求,即可以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沽名钓誉,虚荣心等动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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