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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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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一)假冒专利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专利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在刑法规定假冒专利罪之前,1984年《专利法》甚至规定,假冒专利罪比照1979年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处罚。但是,两者有许多不同之处:
(1)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专利标记权和国家专利管理制度;后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对商标注册的管理制度。
(2)行为对象不同。前罪的行为对象是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后罪的行为对象是商标。这一点是两罪区别的关键。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意义在于表明该种产品是用专利方法制造的,给公众的印象是该产品在性能、用途方面可能具有新的优点。商标的意义表明该产品是由何企业所生产,公众就会因产品与同类产品具有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对该产品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3)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不同。前罪的客观方面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两者很容易区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实施了假冒专利行为,且这两个行为都构成了犯罪,那就应该按数罪并罚处理。
(二)假冒专利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与假冒专利权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专利标记权和国家专利管理制度;后罪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
(2)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3)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不同。前罪的客观方面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即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一般情况下,两罪很容易区分,但是也会发生竞合:广告主未经专利权人允许在广告中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这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同时触犯假冒专利罪和虚假广告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三)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后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专利标记权和国家专利管理制度;后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3)行为对象不同。前罪的行为对象是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后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获取非法经营利益或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并且主观目的不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后罪的行为人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缺乏此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所以,前罪行为人要想获取非法利益必须得通过生产经营这个中间环节,而后罪行为人获取他人财物一般是通过直接的方式,没有生产经营的中间环节。这一点是两罪区分的关键。
(5)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不同。前罪的客观方面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且构成本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且构成本罪并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两罪很容易区分,但有时也会发生混淆:行为人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他人已经获得了专利保护的产品(例如,向受害人出示了伪造或者变造的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受害人信以为真,就向其订货。这时就要区分两种情况:①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打算生产哪怕是假冒的专利产品,于是在收取了受害人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就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诈骗罪,假冒他人专利不过是其行为手段而已。②行为人在受到受害人的货款后,就将其生产出的产品交给了受害人,但是其产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这种行为就应该定假冒专利罪。
(四)假冒专利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假冒专利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专利标记权和国家专利管理制度;后罪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获取非法经营利益或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并且主观目的不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后罪的行为人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缺乏此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所以,前罪行为人一般都打算实际履行合同,而后罪行为人则根本就不打算实际履行合同。这一点是区分两者的关键。
(3)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不同。前罪的客观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而后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般情况下,两罪很容易区分,但有时也会发生混淆:例如,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这时就要区分两种情况:①如果意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而根本不打算实际履行合同,那这种情况就属于合同诈骗罪。②如果行为人打算实际履行合同,但其生产的产品是假冒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以此来牟取非法利益,那这种情况就属于合同诈骗罪。
(五)假冒专利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个类罪名,它包括九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一般情况下,两罪比较容易区分,但两罪也存在交叉的情况。因为犯罪分子为了把其伪劣商品销售出去,往往会采取假冒其产品是专利产品的方法,而犯罪分子生产的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也往往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如何区分两罪,主要是根据商品的性质,看商品是否是伪劣商品:(1)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品从性能上来看是合格的,甚至还可能是优质产品,那就只能定假冒专利罪。(2)如果行为人生产的商品属于伪劣商品,并且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那这种行为就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就属于吸收犯,应按重行为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的法定刑比假冒专利罪重。因此,应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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