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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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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是犯罪构成的未完成形态。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中止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结果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成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中止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1)必须是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即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遂前发生的中止。所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过程是指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预备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预备之前的犯意未转化为客观行为,不具有犯罪构成所要求的要件;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遂以后,犯罪已经完成,就不可能再发生犯罪中止。只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犯罪构成尚处于未完成状态,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而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处于完成形态后,行为人积极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结果或者弥补损失等行为,只属于既遂犯的量刑情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经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完成形态为标准。
(2)必须是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自动停止继续进行的犯罪活动。包括停止犯罪的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行为人决定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放弃的犯罪。
我们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因为从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看,在我国,犯罪中止只存在于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始于犯罪预备行为中止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也属于一种犯罪行为,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犯罪既遂前,不属于犯罪行为,不受刑罚处罚,不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后又不存在犯罪中止,至于犯罪既遂后减轻危害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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