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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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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既遂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条文的全部要件。它是由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既遂形态的构成因素、结构和性能都必须严格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确定,它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或称一般形态。无论是刑事立法对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还是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的分析,一般都是以这种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为基础。
由于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具体情况很复杂,也由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原则,因此,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但是理论上归纳起来可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所谓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是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所谓结果犯是指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所谓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的实施足以造成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既构成既遂。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只有行为犯、结果犯既遂形态,而不存在危险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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