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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版社使用我社工作人员的作品是否侵害了我社的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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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出版社的负责人,不久前我社出版了《著名陶瓷器鉴赏》一书。该书的表现形式以彩色瓷器照片为主,配有少量说明文字,照片系我社负责专业摄影的工作人员王某的职务作品。
最近,我们发现市面上有另外一家出版社出版的《瓷器名品图录》,我们将二书进行比较时发现,两书的文字部分有较大实质性差异,但该出版社的《瓷器名品图录》的绝大部分瓷器照片系与我社出版的《著名陶瓷器鉴赏》一书的照片几乎完全相同。经询问,原来我社的王某在今年拍摄这些照片的过程中,得到过在该出版社工作的朋友李某的帮助,作为回报,他将这些照片的底片提供给李某,作为该出版社日后出版同类书籍的配图。该出版社同类书籍《瓷器名品图录》特别是其中相同照片的出版,使得我社《著名陶瓷器鉴赏》的销售量大打折扣。
我社认为,该出版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社的专有出版权,准备向市版权局投诉,但不知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0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2款的:“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2条:“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从你所述的情况看,该出版社侵害了贵社的著作权。但具体侵害的不是专有出版权,而是专有使用权。贵社可以向市版权局投诉。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该出版社的出版行为侵害了贵社的著作权。
第一,该出版社并未侵害贵社的专有出版权。
从《著名陶瓷器赏鉴》的整体来看,专有出版权一般来说是针对同一作品而言。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两个出版者出版的不是同一作品,就不 存 在是否侵犯专有出版权的问题。本案中,该出版社出版的《瓷器名品图录》与贵社出版的《著名陶瓷器赏鉴》从各自的整体上看,并不是同一作品,也不是同一作者所著,而且内容也大相径庭,尤其在文字介绍方面几乎完全不同,而仅仅是使用同样的照片。所以,不能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贵社对该整部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从《著名陶瓷器赏鉴》中涉及的照片来看,拥有整体的专有出版权不等于拥有各单独部分的专有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贵社出版的《著名陶瓷器鉴赏》属于汇编作品,其中汇编的每幅照片均是可以独立使用的具体作品。在通常情况下,若出版社拥有某汇编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其对该汇编作品中涉及的各件具体作品也享有专有出版权。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贵社享有《著名陶瓷器鉴赏》该部汇编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就自然而然地拥有作为该部作品的组成部分的这些照片的专有出版权。所以,该出版社使用贵社书中的照片的行为并未侵害贵社的专有出版权。
第二,该出版社侵害了贵社对于这些照片的专有使用权。
如上所述,该出版社并没有侵害贵社的专有出版权。但是,本案的情况有些特殊,其中的关键之处就在于这些照片都是贵社员工王某的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应当由王某所享有,但是,贵社对于本单位员工王某创作的这些陶瓷器彩色照片享有以出版的方式使用的为期两年的专有使用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两年的期限从王某向贵社交付照片之日起计算。根据案情介绍不难推断,该出版社同样以“出版”的方式使用这些照片时,距离王某完成创作的时间肯定不足一年。由此可见,该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贵社的对于这些照片专有使用权。
(二)贵社可以按照上述理由向市版权局投诉该出版社侵害了贵社的著作权。
各级政府版权局是专门从事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机关,贵社可以直接向你市的版权局投诉,如果方法得当,这种方式可能比诉讼等手段更为有效。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贵社就某出版社侵害自己著作权的行为申请立案查处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对于陶瓷器彩色照片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权利证明、《著名陶瓷器鉴赏》和《瓷器名品图录》中的照片对比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说明贵社和对方出版社的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并详细陈述以上侵权理由。如果你们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
1.选择适当的权利请求、提供适当的侵权理由,在行政投诉和司法起诉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如同本案中的情况一样,如果当事人选择专有出版权受到侵害作为理由进行行政投诉或司法起诉,很可能因为理由不足而败诉。
2.在著作权纠纷中,行政投诉与司法诉讼比较起来,具有快捷便利的优点。对于侵权情况紧急、没有精力和时间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战的人来说,选择直接向版权局投诉,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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