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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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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教师,在业余时间受雇于甲专职培训机构。我们正式签订了雇佣劳动合同,约定我按照该机构的培训课程安排进行授课,该机构按照授课节数向我支付工资。由于我工作认真负责,并且准备充分,我的授课非常受欢迎,学员普遍反映效果良好。但由于我的时间较紧,有时候忙不过来,于是该机构便将我的授课录音制作成MP3光盘,作为资料向学员配送而代替现场授课。
后来,由于报酬方面的原因,我与该机构终止了雇佣合同,并受雇于另外一家同类培训机构。不久,我发现甲培训机构将我以前的授课录音光盘委托某音像出版社出版,在市场上公开发行。于是许多人都选择购买我的光盘,而参加我的培训班的人数却越来越少。这种情况导致我的学员大量减少,授课价值大打折扣。随着这套光盘的销售量日益增大,该培训机构收入锐减,准备将我解雇。我想知道,甲培训机构是否有权擅自将我的授课录音光盘进行出版发行?我如何才能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给我带来的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物质技术 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很显然,该培训机构侵害了你的著作权,你应该尽快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甲培训机构不能享有你的授课录音光盘的著作权。
(1)你的授课录音光盘属于职务作品。实践中,职务作品是指作为雇员的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 条件而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作者应当是在该机构或社会组织领取薪金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临时专门为创作某作品而缔结非劳动关系的委托人员。你与该培训机构订有雇佣劳动合同,该机构按照授课节数向你支付工资。
第二,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MP3光盘中所录制的是你在甲培训机构的具体授课内容,确实是你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该机构将你的授课录音光盘作为资料向学员配送属于单位的法定业务范围之内的正常使用。
综合上述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你的授课录音光盘属于职务作品。
(2)授课录音光盘的著作权属于你。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四种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其他的权利由单位享有;除了以上所列的几种之外,其他的属于一般职务作品。你的授课录音光盘不属于以上所列的四种特殊职务作品,而应当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所以,授课录音光盘的著作权属于你,甲培训机构不能享有你的授课录音光盘的著作权。该案中,甲培训机构将你的授课录音光盘出版发行而牟利,已经超出了业务范围内合理使用的界限,属于对你的著作权的侵害。
(二)你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来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首先,你要尽快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甲培训机构将你的授课录音光盘出版发行之后,许多人都选择购买你的光盘,而不是参加你主讲的培训班。这直接导致听你授课的学员大量减少,授课价值大打折扣,也导致该培训机构收入锐减。这种情况具有紧迫性,如不能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这种非法销售行为,可能导致你授课的学术价值进一步贬值,你也将面临被解雇的严重后果。所以,你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培训机构诉前停止一切销售行为。
其次,你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甲培训机构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这种发行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你和另一家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二是你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证明。上面我们已经分析,对于这种职务作品,如果甲培训机构没有相反证明,就应当属于你所有。三是甲培训机构实施侵权行 为的证据,只 要证明该光盘为 他 们授权出版即可。四是你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如果你不提供担保,则有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风险。
1.实践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补充性的规定,而不必对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作强制性的统一规定。所以,在职务作品的创作中,当事人应该通过合同对其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
2.通常情况下,著作权纠纷比较复杂,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有时还有人为造成的二审程序,步骤复杂,过程冗长。而某些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具有紧迫性,如果不能被及时制止,当著作权纠纷得到最终判决的时候,实际上,结果对于胜诉方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专门规定了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程序。当著作权侵权情形紧迫的时候,被侵害方应该善于利用这一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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