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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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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前,知识产权这个字眼,只是在关贸总协定条款中讲到,在货物贸易当中,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应该加以注意,并没有真正把它纳人议程。但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是,经过不到50年的时间,知识产权俨然已经变成国与国之间竞争的重要武器,成为一笔难以估量的无形资产。这是知识产权产生之初,人们所难以想象的。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科学技术的传播和交流有限,对财产的保护也比较乏力。以重刑轻民、神事重于人事为特征的封建法律往往视科技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为私人琐事,很少以国家的名义直接进行调控。因此当时知识产权并未产生。尽管在封建社会的晚近时期,出现有印刷专有权或专营、专卖权,但这是一种封建特许权,而不是资本主义式的财产权。其受益者主要是印刷商、企业主以及颁发许可证的统治者,而不是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作者、发明者。在有的情况下,封建统治阶级还通过特许制度限制先进思想传播,迫害进步作者和发明者。直到后来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私人享有的无形财产权,才得以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认可和严格保护,并逐渐形成一种独立而严密的法律制度。
实际上知识产权的发展与社会科技的进步密切相连。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地欧洲,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其知识产权的发展也最早。其中,专利法最先问世,1624年英国制定了其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在专利制度确立的同时,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为鼓励知识产权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经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女王法》。《安娜女王法》立足于维护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经济权利,为现代著作权制度奠定了基石,被誉为著作权法的鼻祖。通过法律确认对智力成果的私人占有权,使智力成果作为一般客体物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促进了其进入交换和流通领域的进程。由于英国较早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大大推动了纺织、冶炼、采矿、机械加工、交通运输等产业的迅猛发展,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其创造的财富超过了以往历史年代的总和。
在英国之后,18世纪末,欧洲大陆各国和美国相继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1790年,美国依照《安娜女王法》的模式,制定了《联邦著作权法》。19世纪初,法国更是率先建立起来了商标法制度。1803年,法国在《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中将假冒商标按私造文书处罚,确立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随后欧美等国家相继制定了商标法,商标保护制度逐步发展起来。各国对商标、专利和作者作品在立法与执法上给予保护,由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建立,在客观上,极大地调动了人们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了重大发明的产业化和广泛应用,为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保障。曾对工业革命产生巨大影响的专利发明,如珍妮纺车、瓦特蒸汽机、电话、电灯、汽车、静电复印术、晶体管等,都是得益于专利技术而获得成功,并且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下得到广泛应用。〔1〕世界著名的德国西门子公司、美国贝尔公司、英国邓禄普公司的创始人,都是得益于知识产权的发明家。可以说,如果没有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所谓蒸汽和钢铁时代的第一次技术革命就不可能到来;同样,作为电气、化学和汽车工业时代的第二次技术革命也不可能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下迅速实现。〔1〕
随着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脚步也开始迈进。为了克服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技术国际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各主要欧洲国家寻求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先后签订了一系列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兴起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它不断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现在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第三次技术革命仍然与知识产权的发展紧密相连。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与新材料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对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成长带来巨大的影响。世界各国为谋求发展高新技术,相继制订了有关发展战略或计划,如美国的战略防御计划、日本的科技振兴基本政策、中国的新技术革命对策等。各国的科技进步政策推动一大批高新技术群的崛起,引发了高技术含量的知识产品的大量涌现。面对新技术革命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的新的课题和任务,各国立法者不断探索对高新技术产品保护的法律途径:一是边缘保护法,即采用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中的若干规则,创设一种新的制度即工业版权来保护新技术成果;二是单独保护法,即为信息产品设定信息产权,给予准专利或类似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三是传统保护法,即沿用原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制度,但扩大保护范围,修改若干规则。〔1〕这些做法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著作权法从印刷版权时代进入电子版权时代。新的财产权权项和新的财产权制度陆续出现,例如与集成电路技术有关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与现代生物工程技术有关的新植物品种权等。与近代法所涵盖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相比,现代知识产权已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法律体系,借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来表述,它是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制度的总和。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的时代。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对知识产权构成了新的巨大的挑战。因特网,不但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而且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挑战。突出的是网络版权、网络标记、网络传播及电子商务问题引发了研究热潮。与网络技术相媲美,基因技术被认为是21世纪最伟大的技术之一,人类可能正处在基因可以解释和决定一切的时代的开端。诸如基因食物、基因药品、基因疗法,以及对动植物基因乃至对人类基因的其他开发、利用,将会导致人类本身以及与人类生存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变化。尽管对基因技术存在着民族习俗、社会道德以及宗教等方面的争议,但许多国家趋于对这一新兴技术给予专利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基因专利问题也是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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